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廣州市促進金融業高質量發展若幹措施的通知,其中,對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批準、首次在廣州市實質開展業務運營活動,并對廣州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實質貢獻的法人金融機構(财務公司、村鎮銀行除外)按實收資本規模給予一次性獎勵。實收資本 10 億元的,一次性獎勵 2000 萬元,超出 10 億元的部分每增加 1 億元相應增加一次性獎勵 100 萬元;實收資本 10 億元以下、5 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 1500 萬元;實收資本 5 億元以下、2 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 1000 萬元;實收資本 2 億元以下、1 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 800 萬元;實收資本 1 億元以下、5000 萬元(含)以上,一次性獎勵 500 萬元。單個法人金融機構一次性獎勵金額不超過 5000 萬元。(證券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