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19 日,據媒體報道,演員潘粵明因代言保健品被罰 51 萬,同樣被罰的還有 2 家傳媒公司,以及保健品廠商,至于被罰的具體原因,是因為潘粵明違反廣告法規定發布保健食品廣告。
據悉,潘粵明及産品公司分别被罰款約 25.8 萬元、112 萬元,同時潘粵明還被沒收違法所得約 25.8 萬元。據詳情顯示,去年 3 月,潘粵明接受委托拍攝了某飲品的視頻和圖片用于商業推廣。但是該飲品違反廣告法中 " 保健品廣告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 之規定。而且在視頻與圖文宣傳文案中,該産品均未标明 " 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
由于潘粵明是公衆人物,且以自己的形象為商品做推薦證明,符合産品代言人的定義,所以潘粵明這波構成了違法代言廣告的行為。也就是說,代言人要代言這種保健品,是不可以自己親自證明産品的功效的,就算是潘粵明真的喝了,他也有明顯的效果,但仍然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證明。
而兩家傳媒公司也因為分别因受東铪公司委托,引薦潘粵明為保健食品做廣告代言和拍攝該廣告,被罰款約 4 萬元、17.5 萬元。
這波代言翻車其實放在整個娛樂圈都見怪不怪,因為近些年明星代言産品翻車的例子實在太多,就在前不久,歌手陳偉霆還因為代言貓糧翻車,品牌也因為請陳偉霆被罰 96 萬。
總的來說,潘粵明這次翻車也是因為不了解法律,被傳媒公司坑了。而經曆了行政處罰,這件事對潘粵明的事業發展或多或少也會有影響。
首先,根據廣告法的規定,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也就是說,這三年内,潘粵明不得成為廣告代言人。
其次。根據《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明确規定,演藝人員不得出現 " 違反廣告代言相關法律法規、誤導消費者等行為。對違反從業規範的演藝人員,中國演出行業協會根據道德建設委員會評議結果,會做出不同懲戒措施:從最輕的進行批評教育,再到取消參與行業各類相關評比、表彰、獎勵、資助等資格。如果情節嚴重,會受到 1 年 ~ 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業聯合抵制!而且這些懲罰可以同時執行!
但是潘粵明是不會受到這麼嚴重的懲罰了,對此可以參考景甜,曾經景甜因為違法代言廣告被罰 722 萬。相比較潘粵明,景甜在代言産品時以自身名義和形象在廣告中宣稱代言商品具有 " 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 " 功效,還宣稱吃了可以 " 斷糖斷油 ",如此違背科學的廣告詞,比潘粵明的情況要嚴重的多。
結果景甜現在也沒被行業抵制,該拍戲拍戲。
不過,這件事也說明明星代言應該謹慎,明星在選擇代言的時候一定要事先了解一下相關法律,這不僅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廣大消費者負責,尤其一些比較敏感的産品,如果造成嚴重後果,口碑也就止步于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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