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失公允?貴州夫妻 17 年間生下 9 女 1 男,政府幫修兩層樓房
青鋒
貴州省畢節市大方縣核桃鄉 43 歲的陳氏夫妻,結婚 17 年來生育 10 孩子,當地政府幫其修建 7 間兩層樓房。大風新聞報道披露的這一情況,不能不讓人質疑,當地政府對這一對生育 10 個孩子夫婦的關注,是否有失公允。
誰都知道,随着人口老齡化加劇,國家相繼出台了鼓勵生育政策。但相關政策也隻是鼓勵最多生育三胎。像貴州畢節市大方縣核桃鄉陳氏夫妻 17 年連續生育 10 個孩子,并不在當下有關政策鼓勵之中。
從大風新聞報道看,陳先生是在浙江甯波打工時巧遇比自己小 5 歲的妻子,于 2004 年結婚的。自他們同年生下大女兒後,陸續生了 8 個女兒,其中有一對雙胞胎女兒外,直到第 10 個孩子降生,并爲男孩後,這對夫妻才表示 " 堅決不會再生了 "。這說明陳氏夫妻似乎有傳統的男孩養老的陳舊觀念外,其 17 年間連生 10 個孩子,按照當年的生育政策,實際上已經涉嫌違法。
盡管當下我國生育政策有了相當大的變化,但 1982 年 9 月我國出台計劃生育政策,被定爲基本國策,并于同年 12 月寫入憲法。也就是說,當年實行計劃生育,鼓勵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孩子,是法律明确的。如果超出計劃生育規定超計劃生育,就是違犯國家大法,依法應予懲處的。
大風新聞報道稱 " 陳氏夫妻結婚于 2004 年 ",也就是計劃生育國策還在實行期間。按照當時的計劃生育政策,其夫妻倆隻能生育一胎。盡管陳先生戶籍爲貴州,生育政策可以适當放寬,充其量也不能生育超過三胎。那陳氏夫妻結婚後連生 10 個孩子,當地基層政府當年怎麽就沒有按照有關政策動員他們,或者采取措施讓他們節生節育?從這方面來說,當地基層政府當年不是失職就是渎職。
可能有人會認爲青鋒如此說有些偏頗。但法律法規是要所有人遵守才能顯示其公平公正的。因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不允許有哪一個人不遵守法律,有自己的特權的。陳氏夫妻在當時超出國家規定的生育數量,顯然就是一種違法行爲,依法在當時應該予以查處,并要采取有關措施的。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七條明确,"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十八條更是規定," 國家提倡适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即便是按照新的法律規定,貴州陳氏夫妻 17 年連續生育 10 個孩子,顯然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三條還明确,"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赈、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注意,這裏明确的是 " 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 ",應該予以照顧。由此不能不質疑,當地政府又是依據的哪一條法律規定,給 17 年間連生 10 個孩子的家庭修建房子的?
公平、公正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人人平等,尤其是在法律面前要人人平等。以此來看 17 年連生 10 個孩子的貴州陳氏夫妻所在地政府給陳氏夫妻蓋兩層房子,是否有失公允?大家不妨都來評評。
作者 全國青年報刊十佳記者、作家協會會員、資深媒體人,著有《做有思想的媒體》《白紙黑字——一個新聞記者和衆多高官的恩恩怨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