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裁判文書網,2015 年,北京的馬女士花了 110 萬元,在光大銀行購買基金,持有三年虧損 48 萬餘元,— 審法院駁回了馬女士的賠償訴求。
而二審法院認為,據光大銀行在對馬女士經過風險評估後,仍為其主動推介了與其風險評估不相匹配的涉案理财産品。
銀行未采取有效的方式充分向馬女士披露涉案基金的各種重要信息和投資風險,未能履行适當性義務和充分的告知說明義務,違反了誠實信用和勤勉盡責原則。
不過馬女士作為有一定經驗的投資者,也存在對投資産品的風險等級和自身風險的匹配沒有關注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光大銀行賠償馬女士 30 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