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 之家 5 月 4 日消息,據 " 中國駐新加坡使館 " 官方公衆号,日前一中國公民在新旅遊期間,爲記錄 " 精彩瞬間 ",在新加坡國會大廈附近放飛無人機,被新加坡警方帶走協助調查,對其後續行程造成影響。鑒此,中國駐新加坡使館提醒來新中國遊客及在新中國公民增強法律意識,切勿随意放飛無人機。
中國駐新加坡使館表示,根據新加坡民航局有關規定,在沒有飛行準證情況下,在包括機場、政府駐地等受限制區域操作無人機屬違法行爲,用戶在海外旅遊飛行無人機前應查閱當地有關法律法規。
此外,參考國内目前已經實施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在國内飛行無人機的飛手應當遵循《條例》" 第三章 空域和飛行活動管理 " 操控無人機,IT 之家整理如下。
第三章 空域和飛行活動管理
第十八條 劃設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空域應當遵循統籌配置、安全高效原則,以隔離飛行爲主,兼顧融合飛行需求,充分考慮飛行安全和公衆利益。
劃設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空域應當明确水平、垂直範圍和使用時間。
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應當爲無人駕駛航空器執行軍事、警察、海關、應急管理飛行任務優先劃設空域。
第十九條 國家根據需要劃設無人駕駛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簡稱管制空域)。
真高 120 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區、空中限制區以及周邊空域,軍用航空超低空飛行空域,以及下列區域上方的空域應當劃設爲管制空域:
(一)機場以及周邊一定範圍的區域;
(二)國界線、實際控制線、邊境線向我方一側一定範圍的區域;
(三)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監管場所等涉密單位以及周邊一定範圍的區域;
(四)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域、核設施控制區域、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生産和倉儲區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儲區域;
(五)發電廠、變電站、加油(氣)站、供水廠、公共交通樞紐、航電樞紐、重大水利設施、港口、高速公路、鐵路電氣化線路等公共基礎設施以及周邊一定範圍的區域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六)射電天文台、衛星測控(導航)站、航空無線電導航台、雷達站等需要電磁環境特殊保護的設施以及周邊一定範圍的區域;
(七)重要革命紀念地、重要不可移動文物以及周邊一定範圍的區域;
(八)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規定的其他區域。
管制空域的具體範圍由各級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的規定确定,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和承擔相應職責的單位發布航行情報。
未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批準,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實施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
管制空域範圍以外的空域爲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适飛空域(以下簡稱适飛空域)。
第二十條 遇有特殊情況,可以臨時增加管制空域,由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确定有關空域的水平、垂直範圍和使用時間。
保障國家重大活動以及其他大型活動的,在臨時增加的管制空域生效 24 小時前,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布公告,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和承擔相應職責的單位發布航行情報。
保障執行軍事任務或者反恐維穩、搶險救災、醫療救護等其他緊急任務的,在臨時增加的管制空域生效 30 分鍾前,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布緊急公告,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和承擔相應職責的單位發布航行情報。
第二十一條 按照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的規定需要設置管制空域的地面警示标志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設置并加強日常巡查。
第二十二條 無人駕駛航空器通常應當與有人駕駛航空器隔離飛行。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批準,可以進行融合飛行:
(一)根據任務或者飛行課目需要,警察、海關、應急管理部門轄有的無人駕駛航空器與本部門、本單位使用的有人駕駛航空器在同一空域或者同一機場區域的飛行;
(二)取得适航許可的大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飛行;
(三)取得适航許可的中型無人駕駛航空器不超過真高 300 米的飛行;
(四)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不超過真高 300 米的飛行;
(五)輕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适飛空域上方不超過真高 300 米的飛行。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進行融合飛行無需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批準:
(一)微型、輕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适飛空域内的飛行;
(二)常規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作業飛行活動。
第二十三條 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統籌建設無人駕駛航空器一體化綜合監管服務平台,對全國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動态監管與服務。
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和民用航空、公安、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采集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産、登記、使用的有關信息,依托無人駕駛航空器一體化綜合監管服務平台共享,并采取相應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第二十四條 除微型以外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飛行活動,操控人員應當确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能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無人駕駛航空器一體化綜合監管服務平台報送識别信息。
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飛行過程中應當廣播式自動發送識别信息。
第二十五條 組織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主動采取事故預防措施,對飛行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第二十六條 除本條例第三十一條另有規定外,組織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拟飛行前 1 日 12 時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提出飛行活動申請。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在飛行前 1 日 21 時前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按照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的規定在固定空域内實施常态飛行活動的,可以提出長期飛行活動申請,經批準後實施,并應當在拟飛行前 1 日 12 時前将飛行計劃報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七條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一)組織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操控人員信息以及有關資質證書;
(二)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類型、數量、主要性能指标和登記管理信息;
(三)飛行任務性質和飛行方式,執行國家規定的特殊通用航空飛行任務的還應當提供有效的任務批準文件;
(四)起飛、降落和備降機場(場地);
(五)通信聯絡方法;
(六)預計飛行開始、結束時刻;
(七)飛行航線、高度、速度和空域範圍,進出空域方法;
(八)指揮控制鏈路無線電頻率以及占用帶寬;
(九)通信、導航和被監視能力;
(十)安裝二次雷達應答機或者有關自動監視設備的,應當注明代碼申請;
(十一)應急處置程序;
(十二)特殊飛行保障需求;
(十三)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規定的與空域使用和飛行安全有關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八條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申請按照下列權限批準:
(一)在飛行管制分區内飛行的,由負責該飛行管制分區的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批準;
(二)超出飛行管制分區在飛行管制區内飛行的,由負責該飛行管制區的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批準;
(三)超出飛行管制區飛行的,由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授權的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批準。
第二十九條 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執行反恐維穩、搶險救災、醫療救護等緊急任務的,應當在計劃起飛 30 分鍾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提出飛行活動申請。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在起飛 10 分鍾前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執行特别緊急任務的,使用單位可以随時提出飛行活動申請。
第三十條 飛行活動已獲得批準的單位或者個人組織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的,應當在計劃起飛 1 小時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報告預計起飛時刻和準備情況,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确認後方可起飛。
第三十一條 組織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下列飛行活動,無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提出飛行活動申請:
(一)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适飛空域内的飛行活動;
(二)常規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作業飛行活動;
(三)警察、海關、應急管理部門轄有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在其駐地、地面(水面)訓練場、靶場等上方不超過真高 120 米的空域内的飛行活動;但是,需在計劃起飛 1 小時前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确認後方可起飛;
(四)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民用運輸機場管制地帶内執行巡檢、勘察、校驗等飛行任務;但是,需定期報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備案,并在計劃起飛 1 小時前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确認後方可起飛。
前款規定的飛行活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提出飛行活動申請:
(一)通過通信基站或者互聯網進行無人駕駛航空器中繼飛行;
(二)運載危險品或者投放物品(常規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作業飛行活動除外);
(三)飛越集會人群上空;
(四)在移動的交通工具上操控無人駕駛航空器;
(五)實施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飛行。
微型、輕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适飛空域内飛行的,無需取得特殊通用航空飛行任務批準文件。
第三十二條 操控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飛行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行爲規範:
(一)依法取得有關許可證書、證件,并在實施飛行活動時随身攜帶備查;
(二)實施飛行活動前做好安全飛行準備,檢查無人駕駛航空器狀态,并及時更新電子圍欄等信息;
(三)實時掌握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動态,實施需經批準的飛行活動應當與空中交通管理機構保持通信聯絡暢通,服從空中交通管理,飛行結束後及時報告;
(四)按照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的規定保持必要的安全間隔;
(五)操控微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應當保持視距内飛行;
(六)操控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适飛空域内飛行的,應當遵守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關于限速、通信、導航等方面的規定;
(七)在夜間或者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飛行的,應當開啓燈光系統并确保其處于良好工作狀态;
(八)實施超視距飛行的,應當掌握飛行空域内其他航空器的飛行動态,采取避免相撞的措施;
(九)受到酒精類飲料、麻醉劑或者其他藥物影響時,不得操控無人駕駛航空器;
(十)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規定的其他飛行活動行爲規範。
第三十三條 操控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飛行活動,應當遵守下列避讓規則:
(一)避讓有人駕駛航空器、無動力裝置的航空器以及地面、水上交通工具;
(二)單架飛行避讓集群飛行;
(三)微型無人駕駛航空器避讓其他無人駕駛航空器;
(四)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規定的其他避讓規則。
第三十四條 禁止利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下列行爲:
(一)違法拍攝軍事設施、軍工設施或者其他涉密場所;
(二)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秩序或者公共場所秩序;
(三)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四)投放含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内容的宣傳品或者其他物品;
(五)危及公共設施、單位或者個人财産安全;
(六)危及他人生命健康,非法采集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其他人身權益;
(七)非法獲取、洩露國家秘密,或者違法向境外提供數據信息;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爲。
第三十五條 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後,方可從事測繪活動。
外國無人駕駛航空器或者由外國人員操控的無人駕駛航空器不得在我國境内實施測繪、電波參數測試等飛行活動。
第三十六條 模型航空器應當在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爲航空飛行營地劃定的空域内飛行,但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