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聯社 10 月 8 日訊(記者 彭科峰)10 月 7 日,一條和史玉柱相關的信息迅速沖上熱搜,引發輿論廣泛關注。
10 月 7 日,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顯示,史玉柱、北海宏泰投資有限公司新增被執行人信息,執行标的約 17.65 億元,其案号顯示同爲 "74 執 763 号 " 立案時間爲 9 月 25 日,執行法院爲北京金融法院。
真相到底如何?10 月 7 日晚間,财聯社記者依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找到了本次事件的相關信息,其中涉及大佬盧志強、民生信托和史玉柱的相關糾紛,還牽扯民生信托是否存在通道業務等争議情節。
史玉柱被北京金融法院強制執行?起因和民生信托有關
史玉柱爲何會被北海宏泰投資有限公司一起被北京金融法院列爲強制執行人?10 月 7 日晚間,财聯社記者依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找到了答案。
據北京金融法院近期上傳的文書披露,2017 年 8 月 28 日,民生信托公司與北海宏泰公司簽署《中國民生信托有限公司與北海宏泰投資有限公司可轉股債權投資協議》(下稱《可轉股債權投資協議》),約定設立 " 中國民生信托 · 至信 381 号北海宏泰可轉股債權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民生信托公司作爲信托計劃的受托人,将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投資于北海宏泰公司的可轉股債權。投資本金不超過 25 億元,以實際發放金額爲準。各筆投資本金對應的投資期限爲自該筆投資本金對應的劃款日起至首筆投資本金的投資期限滿 48 個月之日止。投資收益率爲 8.5%/ 年,應于每年 12 月 15 日及到期日(含提前到期日)結算并支付。
此後,民生信托公司與北海宏泰公司相繼簽署四份補充協議,約定将債權投資收益率自 2017 年 12 月 19 日(含當日)起調整爲 9%/ 年,并對收款賬戶、投資本金、投資收益金額等事項進行變更和确認。
2019 年,民生信托公司與北海宏泰公司又簽署《中國民生信托有限公司與北海宏泰投資有限公司可轉股債權投資協議Ⅱ》(下稱《可轉股債權投資協議Ⅱ》),約定投資本金不超過 2.5 億元,投資期限至 2021 年 8 月 28 日止,投資收益率爲 9% 年。其他相關約定與《可轉股債權投資協議》相近。
值得注意的是,2017 年,民生信托公司與史玉柱簽署《保證合同》,約定史玉柱爲北海宏泰公司在《可轉股債權投資協議》及相關補充協議項下的債務向民生信托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期間爲自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相關協議簽署後,民生信托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向北海宏泰公司劃付第一筆投資款,至 2020 年 12 月 22 日劃付最後一筆投資款之日,共計向北海宏泰公司支付投資本金 27.313 億元。在此期間,北海宏泰公司向民生信托公司償還了部分投資本金及投資收益。
根據合同約定,北海宏泰公司應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向民生信托公司支付投資收益 111299719.54 元,經多次催告,北海宏泰公司僅支付 40590000 元,剩餘 70709719.54 元投資收益拖欠至今。
民生信托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向北海宏泰公司及史玉柱發送《債權投資提前到期通知書》,要求北海宏泰公司償還全部款項,并要求史玉柱履行保證義務,但對方并未還錢。于是,民生信托将北海宏泰、史玉柱告上法院。
法院一審判決北海宏泰、史玉柱敗訴 認定借貸關系成立
在法院審理環節,北海宏泰稱,《可轉股債權投資協議》中關于借貸事項的約定不是雙方真實意思,雙方之間不存在借款關系。民生信托公司委托北海宏泰公司作爲其資金通道,接收其提供的資金,并按其指令将接收的資金支付給其指定的主體使用。北海宏泰公司按照民生信托公司的指令與其指定的主體簽訂合同、發放或接收資金。其真相應爲 " 北海宏泰公司作爲民生信托公司的代理人,代其向指定主體發放、回收資金,實爲委托代理關系。"
北海宏泰還稱,2017 年 8 月,民生信托公司的實控人盧志強請求北海宏泰公司的實控人史玉柱提供幫助,安排其控制的主體作爲資金通道,接收民生信托公司提供的資金、并按其指令将資金支付給其指定的主體使用。民生信托公司向北海宏泰公司支付每一筆款項後,即指示北海宏泰公司于當日或次日向特定主體轉出,北海宏泰公司并非真正的借款人。
史玉柱也辯稱,自己于 2017 年 8 月應民生信托公司實際控制人盧志強請求,安排北海宏泰公司與民生信托公司簽訂《可轉股債權投資協議》,作爲資金通道接收民生信托公司提供的資金,并按其指令将資金支付給其指定的主體使用。史玉柱本人也與民生信托公司簽訂了《保證合同》,以便利前述安排。盧志強亦安排其實際控制的紫石資本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1 日向北海宏泰公司、史玉柱出具了《擔保函》,表明《可轉股債權投資協議》《保證合同》項下資金的收益由紫石資本享有,損失由紫石資本承擔,北海宏泰公司、史玉柱不承擔債務責任與保證責任。
北京金融法院認爲,現有證據并不足以證明民生信托公司實質控制紫石資本公司,更不足以證明紫石資本公司的行爲系民生信托公司授權或授意,即使該函真實有效,僅可證明紫石資本公司對北海宏泰公司、史玉柱相關債務的自願加入,并未體現有民生信托公司的參與,并不影響本案金融借款關系的成立和效力。
法院還指出,根據本案現有事實查明情況,在北海宏泰公司、史玉柱未能提交其他有效證據推翻涉案可轉股債權投資協議及借貸關系的情況下,民生信托公司主張雙方成立金融借款合同關系,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雙方合同内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本院對金融借款關系的性質和效力予以認定。
北京金融法院判決,北海宏泰投資向民生信托償還本金 992040000 元,利息 108117788.05 元,截至 2021 年 7 月 16 日(含)的違約金爲 4253323.15 元,2021 年 7 月 16 日之後的違約金以 1100157788.05 元爲基數,按年利率 13.5% 計算至全部款項實際支付之日止;
判決北海宏泰投資向民生信托償還本金 231300000 元,利息 30178612.06 元,截至 2021 年 7 月 16 日(含)的違約金爲 1394615.7 元,2021 年 7 月 16 日之後的違約金以 261478612.06 元爲基數,按年利率 13.5% 計算至全部款項實際支付之日止;北海宏泰投資向民生信托支付律師費 110 萬元、訴訟财産保全責任保險費 547393.73 元;
判決史玉柱對上述第一項判決所确認的全部債務、第三項判項所确認部分律師費 916666.7 元、部分訴訟财産保全責任保險費 456161.4 元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此外,案件受理費 6884222 元,保全費 5000 元,由北海宏泰投資有限公司、史玉柱負擔。
财聯社記者注意到,上述法院判決顯示,北海宏泰需要向民生信托支付本金就超過 13 億元,再加上利息和 2021 年 7 月 16 日後的違約金(年利率 13.5%)、律師費和财産保全費、案件受理費,和本次北京金融法院強制執行的标的 17 億基本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