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20 日下午,# 流浪狗撞翻騎車人投喂者被判賠 6 萬 # 話題登上熱搜。
11 月 19 日,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公布一則典型案例。2023 年 9 月 4 日晚,徐某駕駛摩托車搭載朋友潘某,與從某設備公司中跑出的流浪狗相撞,導緻車輛翻倒雙雙受傷。流浪狗長期接受設備公司員工王某投喂。最終,交警認定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2024 年 6 月 12 日,徐某與潘某分别訴至法院,要求王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 8.2 萬元。
王某認爲這些是流浪狗,自己出于愛心投喂,不應擔責。
法官向雙方釋明《民法典》中相關法律規定,告知王某其較爲固定的投喂行爲不可避免地使流浪狗産生食物依賴,從而使其長期在公司附近生活,與王某形成了事實上的飼養關系。
經過法官耐心釋法,雙方達成和解,由王某賠償徐某損失 3.3 萬元,賠償潘某損失 2.7 萬元。目前,王某已全部履行完畢。
随着城市裏流浪貓狗增多,由此引發的糾紛也在增加。
此前,上海闵行的吳某某在羽毛球館打球時,被流浪貓絆倒緻十級傷殘,因此将經營羽毛球館的公司及流浪貓喂養者肖某某告上法庭,後者被判賠償 24 萬元。該判決引發熱議。
随後,闵行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再審,再審判決如下:撤銷本院原審判決,此前被告肖某某(流浪貓投喂人)被判賠償原告吳某某 24 萬餘元,場館方則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對于原審原告吳某某的合理損 240198.2 元,依法判決由原審被告體育用品公司承擔 80% 的賠償責任即 192158.56 元,由原審被告肖某某承擔 20% 的賠償責任即 48039.64 元。吳某某對自身損害後果不承擔責任。
法官表示:法律意義上的飼養人和管理人應具備對動物進行實際飼養等關心照料行爲,以及對動物具有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這兩個構成要件。
根據在案證據,雖然肖某某有購置貓糧、在相對固定的地方投喂涉案貓、爲涉案貓起名等行爲,但是,從對涉案貓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角度來看,肖某某投喂涉案貓的地點在球館東門外的廁所門口附近,屬于開放式公共空間,并未實現對涉案貓的獨占性支配;此外,肖某某對于涉案貓何時來去,去向何處等行動軌迹和活動範圍并未管控,故肖某某并不能因投喂等行爲而被認定爲涉案貓的飼養人或管理人。
本案中,體育用品公司作爲羽毛球場館的經營者、管理者,在發現有教練投喂貓的情況下,予以放任、疏于管理,未能及時排除安全隐患;在貓進入球館後,未能及時發現也未及時予以驅離,導緻損害的發生。綜上,體育用品公司對于吳某某的損害後果發生系主要原因,并具有主要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肖某某作爲體育用品公司的羽毛球教練,應當知曉羽毛球場館的安全性要求,但其在緊鄰球館東門的區域投喂涉案貓,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涉案貓的生活行動習慣,增加了涉案貓進入球館的風險,且涉案貓進入球館,給球館内的正常羽毛球運動增加了異常風險,其對吳某某的損害發生亦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自揚子晚報、宜興市人民法院、看 · 看新聞、公開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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