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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深瞳商業,作者 | 李一吟、楚青舟,審核 | 鄭志峰
新年以來,OpenAI 開發的語言模型 ChatGPT 憑借對多領域問題的優秀理解和回答能力,引發了持續關注。
在音樂圈,也已經有音樂人基于 ChatGPT 進行了實實在在的歌曲創作實踐。劉柏辛用 ChatGPT 寫了一首名爲《傷心草莓》的歌曲。其過程是:音樂人輸入指令,ChatGPT 根據指令生成歌詞,并提出了對于曲創作的建議。
我們關注的是,這勢必引發一個新的問題——雖然在音樂行業還較少被讨論,但未來卻會真實存在的行業命題——AI 創作歌曲的版權問題。
事實上,AI 歌曲的版權問題并非今天才開始出現,但 ChatGPT 的出現将讓它更值得矚目。
早在 2018 年,美國網紅兼音樂人 Taryn Southern 就曾發布一首具有知名度的歌曲《Break Free》。歌曲所在專輯《I AM AI》都是由音樂人和 Amper ——人工智能,共同制作完成。
2019 年,谷歌上線 " 巴赫塗鴉(Bach Doodle)",用戶可以随意創作旋律,最終将用巴赫的風格演奏出來。
國内也已經有廠商進行 AI 作詞作曲的探索。例如 2022 年,網易天音 AI 音樂創作平台上線,創作了 "AI 樂中軸 " 系列作品,其中編曲、作詞等環節都是由人工智能完成。
而近期,ChatGPT 引發廣泛讨論後,《Science》《Nature》等著名學術期刊提出 "ChatGPT 等大模型不可以稱爲作者 " 的規定,則将 AI 生成物的版權問題再次推到風口浪尖。
對音樂行業來說,"AI 生成物的版權問題 " 不再隻是理論問題,而是即将成爲一個現實的、具有普遍性的問題。鑒于此,本文試圖以問答形式,對這個領域的一些基礎問題,進行簡要梳理和解讀,并希望觸動行業對此領域的更多關注與讨論。
AI 生成物算是 " 作品 " 嗎?
在所有 AI 内容創作領域," 第一義 " 的問題往往都是:AI 生成物到底算不是 " 作品 "。
簡單來說,目前各界對此的讨論依然激烈,至今也未達成一緻。但有一個明顯的趨勢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的模式下,人們對于作品的判斷标準正在從關注作者轉變到關注作品本身。
一般的立論依據如下:
第一,普遍情況下,人們認爲 " 作品 " 應當是人類的智力成果。那麽以此爲标準,AI 生成物并非人類創造,自然也談不上是作品。但人工智能是在人的創造下出現的,并由人發出指令後進行創作,實際上是人機合作的結果。基于此,AI 生成物也可以認爲是由人創作的。
第二," 作品 " 是否需要體現人的情感和意識?這是一個重要論題。人們往往會用是否 " 有意義 " 來評價一個作品,理解作品表達的背後思想和情感也是我們讀書學習的一個重要方式。
而情感和思想也往往是人的特征,人工智能無法直接表達。但是,随着技術進步,機器人與人類的差别逐漸縮小,人機協同也成爲了可能,或許在人工智能作品中實現情感表達也并非難事。
第三,通過指令,流程性地形成的生成物是否滿足作品的 " 獨創性 " 也是需要讨論的。
從 AI 創作過程來看,作品最終的呈現依賴其自身的數據庫及輸入指令,而這都需要人爲參與。
從創作結果來看,如果作品本身符合一定的獨特性,伴随着人工智能的深度學習,和數據資源的更新,相同的指令下産生的結果具有不确定性,并有一定社會、經濟價值,就可以稱爲是作品。
在現實中,當下音樂人指示 AI 創作的作品(如前述劉柏辛的《傷心草莓》),在作曲、後期等環節,往往還需要和音樂人合作完成,因此:認爲這樣的作品可以體現人的情感和意識,以及具有獨創性,還是有相對充分依據的。
AI 生成的歌曲,版權應該歸誰所有?
相較于常規的人爲創作,人工智能寫歌過程中涉及主體較多,至少包含:人工智能、其所有者及使用者。因此,在考慮版權歸屬時,把哪一個主體設置爲歌曲作者是必須要明确的問題。
人工智能是作品的直接 " 創作者 ",但其通過人的指令進行創作,所以作品形成的最初動力還是人。
除此之外,人工智能是由人創造,所利用的數據是人的智力成果,其自身的理解模式等也都是由人設置。因此主流觀點認爲,人工智能本身,不能也沒必要擁有作品版權。
相較于人工智能,所有者與使用者在歌曲版權歸屬的問題上有較大的争議。這點也不難理解。
我們想到一個或許不太恰當的比喻:摘草莓。
草莓園向用戶提供場地(産品平台),教給你基礎的步驟(操作方法);用戶則花費時間進行具體的勞動(進行創作)。用戶享受邊摘邊吃的過程是沒有問題的(非商業化使用)。但在用戶想帶走草莓的場景(商業化版權使用),到底應該認爲這是用戶的勞動所得理應歸屬用戶,還是平台提供了體驗,收益理應歸屬平台?
在實踐中,這就是一個需要探讨的問題了。例如,如果把作品版權給予後者(使用者),AI 所有者的權益如何保護?
按照此前的一些經驗,或許可以給予平台一定的費用,所有者的利益已經得到保護,就沒有必要再通過給予版權來進行重複保護。
無論如何,音樂行業還需要通過市場的力量,逐漸形成一些通用的 "AI 生成物版權規則約定,這樣的約定目前在國内還處于比較大的空白階段。
AI 創作歌曲的版權保護,應和現行版權保持一緻嗎?
理論上,不同于以往的歌曲創作,借助于龐大的數據庫和先進的技術,未來人工智能寫歌會出現 " 速度快、數量多 " 的特點。也許未來國内音樂平台一年上線的新歌不再隻是幾十萬量級,而是幾百萬甚至更多。
基于創作特點的不同,雖然 AI 作品在表達方式等方面會越來越接近人,但是二者的保護力度卻不相同。在整個内容創作領域,一般而言,對 AI 作品版權保護的範圍和力度,相對會弱于對人類原創作品的力度。
從學術層面而言,《Science》《Nature》等明确規定:ChatPGT 等大模型不可以稱爲作者。因爲 " 作者身份意味着要對作品負責。" 而 ChatGPT 雖然有強大的語言創作能力,但其生成的内容不能完全保證正确性,甚至在一些專業領域出現錯誤概率會很高。
不過,音樂不是學術,在音樂創作的實踐中,AI 創作歌曲作品的版權保護力度到底如何,還有待實踐論證。在深瞳音樂看來,下面兩點是值得關注的,相對重要和緊迫的具體問題。
AI 創作的歌曲,如何區分?
如果無法區分人工編寫内容和 AI 模型生成内容,那麽可能會出現歌曲 " 借鑒 " 不規範甚至大量抄襲等問題,人們可能也會被 AI 誤導。因此,不同于人類作品的署名權,可以通過在人工智能生成歌曲上強制添加明顯的特殊标識進行保護。
但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微軟 " 小冰 " 還是和 Taryn Southern 共同創作《Break Free》的 "Amper",人工智能的标識在一定程度上會有拟人化的特征。
因此,我們可能需要創設一種人工智能的署名方式來進行區分,即使是經過人工優化的 AI 作品,也需要在作品中明确說明。
AI 創作歌曲的版權保護期限,如何規定?
現行版權法律中對于 " 權利的保護期限 " 有着明确的規定,一種适用于自然人作品,例如音樂家去世後五十年,樂譜版權才公開;一種适用于法人作品等無法具體到某一個人的作品,後者的保護期限短于前者。
AI 創作歌曲不是由人 " 直接 " 創作的,并且人在使用人工智能的過程中,付出的勞動較少。所以,對于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權保護期限,可能會參考法人作品的保護期限,不應該與自然人作品的保護期限一緻。
從投入産出比來看,AI 創作歌曲産量多、使用者投入精力少,且伴随着資料庫的更新以及語言模式的升級,其生産過程中呈現邊際成本遞減的趨勢。
成本降低,AI 作品的呈現卻與人類作品越來越接近,作品的利潤就會增加,版權使用者(這裏指的是例如綜藝節目、演出舉辦方)清權的代價就會相應提高。
所以,縮短 AI 創作歌曲的版權保護期限,或許可以更充分發揮作品的價值;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護音樂人創作歌曲的創造力。
此外還有一點:
AI 創作歌曲也好,其他 AIGC 作品也罷,都依賴高水平科技,而發達國家對此往往擁有更多優勢。如果将 AIGC 作品保護期限與人類作品保護期保持一緻,可能會在地區之間造成更大的技術差距。這種差距不僅僅體現在 AI 研發領域,也體現在 AIGC 作品的創作和應用領域。
總而言之,我們可以期待 ChatGPT 等先進技術,在豐富的信息數據基礎上創造出更多有價值的歌曲,同時新主體——人工智能——的參與也向現有的音樂版權法律法規發起挑戰。
從法律的利益平衡理論來看,版權保護本質上是維持作品的創作和利用之間、著作權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因此,我們讨論 AI 創作歌曲的産權問題的過程,本質上也是在平衡各方的利益。
但無論是爲了保護版權人的權益還是維護音樂傳播的公共利益,最終都是爲了推進音樂和文化的發展。但願 AI 的發展,能切實幫助音樂市場彈奏出更優美的和弦。(本文首發钛媒體 APP)
(野生 ChatGPT 對于 AI 音樂版權問題的回答)
* 本文審核專家:鄭志峰,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譯著《機器人也是人:人工智能時代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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