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月 7 日下午,孫海洋之子孫卓被拐案在深圳南山區法院開庭審理。此前孫海洋在微博透露,此次庭審涉及吳某龍和吳某光兩名嫌疑人,吳某龍系拐走孫卓等兩個孩子的主犯,吳某光涉嫌窩藏、包庇犯罪。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師事務所陳凱律師來到現代快報直播間,解讀相關法律問題。
△直播截圖
問題一:法院必須按照檢方的量刑建議來作出最終判決嗎?
2022 年 6 月,孫海洋在微博上發布了一張檢方的量刑建議書,建議書上顯示,鑒于被告人吳某龍拐騙兩個兒童,性質惡劣,建議對其判處五年有期徒刑,鑒于被告人吳某光系累犯,建議對被告吳某光判處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對此,孫海洋希望判處吳某龍 28 年有期徒刑。" 他偷走兩個孩子 14 年,偷走 14 年就要判 14 年,他是(拐走)兩個孩子要判 28 年。你這樣判下來的話有可能很多人販子就趕緊舉報,趕緊投案自首。" 同時,孫海洋也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追究吳某龍民事責任,索賠 580 萬元。
△開庭前,孫海洋通過微博表态
法院必須要按照檢方的量刑建議來作出最終判決嗎?陳凱律師表示,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是所有刑事案件的必備程序。一般情況下,如果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沒有明顯違反法律之處,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檢察院的量刑建議進行判決。但如果說量刑建議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或者說庭審中發現新的事實新的證據和原來的量刑建議不符,這時候法院可以依照庭審實際情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判決。當然,如果法院的判決偏離過重,檢察院也可以提出抗訴。
問題二:爲什麽是拐騙兒童罪而不是拐賣兒童罪?
爲什麽檢察院起訴時用的罪名是拐騙兒童罪而不是拐賣兒童罪名?對此,陳凱律師表示,拐賣和拐騙隻有一字之差,量刑時卻差了許多。有沒有牟利,是這兩個罪名區别的焦點。警方通報時提到,吳某龍把兩個孩子送給親戚,一個 " 送 " 可能說明吳某龍沒有以牟利爲犯罪動機。
△孫海洋此前尋子照片
陳凱律師表示,拐騙兒童罪,主要是爲了收養或者使喚、奴役,而拐賣兒童罪則主要是以出賣爲目的貪圖錢财,販賣牟利。如果拐騙兒童是爲了販賣牟利,則應以拐賣兒童罪論處。犯拐騙兒童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拐賣兒童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法定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情節特别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财産。" 也就是說,根據現有罪名,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其實已經是頂格處理了。如果法院庭審後認爲,拐騙兒童罪這個罪名成立,吳某龍最多就判 5 年。"
不少網友關注孫海洋向吳某龍索賠 580 萬元這個問題。陳凱律師表示,從孫海洋的角度來說,賠給他多少錢,都彌補不了他 14 年來和骨肉分離的傷痛,親情不能以金錢的計量。但孫海洋這 14 年中爲了尋找兒子所付出很多人力和财力,這 580 萬元應該是他基于這些得出的數額。但法院還是要綜合考慮這些費用是否有證據支撐。
△孫海洋
問題三:是否可以買賣同罪?
對于孫卓、符建濤被拐案,不少網友呼籲買賣同罪。陳凱表示,現在沒有買賣同罪這一說法。《刑法》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那麽孫卓、符建濤被拐案有其複雜之處。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必須要有買的行爲、買的主觀故意,那麽從該案件上來講,吳某龍是把兩個孩子送給親戚撫養,那麽對于養父母來說,沒有罪名可追究。據了解,孫卓被找到後,在接受采訪時曾說過一句話:不希望養父母被追究刑事責任。目前的《刑法》中,賣和收買有一定差别,我國對拐賣婦女兒童是嚴厲打擊的,現在對于收買兒童的,前提是必須要處罰,不過可以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從輕處罰。《刑法》中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爲,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陳凱還提到,基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一旦買賣同罪,對于孩子可能存在一個解救困難的問題。
還有網友提到,無論嫌疑人是否有虐待兒童、或者導緻兒童死亡的行爲,隻要出現拐騙或者拐賣兒童,能不能均施以重刑甚至死刑?陳凱表示,從目前的立法政策來看,死刑是對于罪行極其嚴重,符合立即執行死刑的罪犯的刑罰。" 如果在拐賣過程中出現了虐待、殘害,造成極其嚴重的後果,或者拐賣的兒童不止一個,可能符合罪行極其嚴重,或者必須施以死刑的犯罪條件。那麽如果是給孩子一個很好的生活條件,或是提供積極線索、沒有阻礙解救,最終使得家人及早團聚,案件及早突破,親情關系及早修複,那麽在案件中,就不符合死刑立即執行,或者緩期執行的條件。"
截至 4 月 7 日下午 5 點半,庭審仍在繼續,現代快報記者将會繼續關注。
現代快報 + 記者 鄧雯婷 馬壯壯 / 文 顧元森 / 攝
(部分圖片來自孫海洋微博)
(編輯 邵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