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胡丹 記者 嚴君臣)大豆苗剛種了幾天,就被鄰居家養殖的雞鴨咬壞了 28 畝。經濟損失應由誰賠?賠多少合理?近日,江蘇啓東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據了解,陳某系某村承租土地種植黃豆的經營戶。2021 年 7 月 6 日,吳某委托王某飼養的雞鴨将陳某種植的大豆苗咬壞,經測量達 28 畝,造成大豆苗無法生長,大豆苗的嚴重減産給陳某造成了較大經濟損失。發現這種情況後,陳某立即向派出所報警,村委會也進行了現場協調,王某稱自己其受雇于吳某,相關損失不應由其承擔,飼養人吳某一直采取不予理睬的态度,故就賠償金額雙方未達成一緻意見。爲此,陳某将吳某和王某訴至法院。
啓東法院經審理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根據陳某提供的接處警工作登記表、村民委員會證明等證據可以證明涉案的雞、鴨系吳某委托王某養殖,現雞、鴨損壞陳某種植的黃豆,吳某作爲動物飼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王某不承擔責任。關于陳某的損失,法院根據 2021 年度本市黃豆畝産量、價格、成本及延期種植影響黃豆收成等因素綜合考慮,酌情支持 15000 元。
法官說法:
俗話說 " 遠親不如近鄰 ",村民之間發生矛盾,應主動換位思考,冷靜處理,遵循動物飼養規定,文明飼養,對動物負責、對自己負責、對他人和社會負責,共同構建和諧友愛鄰裏關系。《民法典》對于飼養動物的表述,從字面含義理解,對動物的飼養系指特定人通過提供食物、處所對動物進行培育馴養和控制的行爲。本案中的雞鴨及通常意義上的寵物、牲畜、家禽等動物均屬此類。農村裏飼養家禽的住戶較多,且大都是以散養的方式在自己家院裏或是村居道路上。此案中,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對動物負有管束義務,應當對其飼養動物所具有的危害性負責。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規定:" 侵害他人财産的,财産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校對 李凱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