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王玉潔 胡滢鑰 記者 王菲)妻子婚内爲丈夫借款提供保證,離婚後是否還需要擔責?2013 年 10 月 31 日,朱某與馬某登記結婚。後某銀行與朱某簽訂《最高額個人擔保借款合同》一份,約定:自 2018 年 10 月 12 日起至 2021 年 10 月 10 日止,朱某可以循環借款最高額不超過 300000 元。馬某向某銀行作出申明:該授(用)信項下的貸款還款義務,本人願以本人所有财産(包括個人所有、夫妻共有、家庭共有财産)對該申請項下的借款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朱某與馬某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登記離婚。2020 年 2 月 5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5 日期間,朱某分七筆向某銀行貸款 300000 元。截至 2022 年 2 月 8 日,朱某尚欠某銀行借款本金 299933.14 元,利息 22950.36 元。某銀行遂訴至大豐法院,要求朱某、馬某共同償還借款本息。
馬某到庭抗辯認爲,朱某的部分借款發生在雙方離婚後,其不知曉該借款情況,不應當承擔該部分的還款責任。
鹽城大豐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朱某、馬某共同償還某銀行本息合計 322883.5 元,并承擔相應利息。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最高額借款合同一般包括循環借款最高額度以及循環借款期間,特殊性在于實際借款發生的金額以及時間均存在不确定性,當夫妻一方基于夫妻身份關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爲另一方的借款承諾連帶還款時,未必考慮到在循環借款期間内發生婚姻關系結束的情況,本案即是一個典型案例。
在夫妻另一方承諾連帶還款的最高額借款案件中,往往涉及夫妻共同債務及擔保責任的法律适用,夫妻另一方多會以離婚後并不知曉另一方的借款情況,借款更未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爲由拒絕承擔還款責任。但根據《民法典》第 691 條、692 條的規定,保證責任的範圍及保證期間應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認定,即法院認定另一方是否承擔責任應根據其與銀行訂立的合同或其他書面文件的具體内容爲基礎。
如本案中馬某書面承諾以其個人全部财産對朱某的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承諾是具體明确的,并不以夫妻關系存續爲前提,某銀行對馬某承擔連帶責任的預期也并非基于雙方夫妻關系,故不能以夫妻共同債務相應的法律規定适用本案。
該案例警示,存在特殊身份關系的最高額借款合同關系中,另一方基于特殊身份關系承諾連帶還款時,需注意循環借款的期限以及承諾的還款責任。
(校對 張靜超 編輯 蔣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