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一直以來保護着市場主體和人民群衆合法權益。從近年來監管部門出具的罰單可以看出,監管要求也越來越嚴格,處罰事項越來越多、越來越細,然而處罰的力度一直是大家所關心的問題。
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明确了行政處罰裁量權定義及基本原則,細化了裁量階次與适用情形,規範了罰款與沒收違法所得适用标準,同時,考慮處罰實踐的複雜性,爲各監管局預留了一定裁量空間,避免 " 一刀切 " 造成執法僵化。
據了解,《辦法》共四章三十一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嚴格規範執法行爲。明确處罰裁量權定義,行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處罰法定、過罰相當、程序合法等基本原則。明确 " 從舊兼從輕 "、處罰時效認定等适用規則。
二是細化裁量階次與适用情形,進一步細化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适用情形。
三是規範罰款與沒收違法所得适用标準。明确銀行業保險業從輕、适中、從重罰款幅度标準,以及違法所得的認定标準與計算方式。例如,銀行業法定罰款幅度爲 5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的,按照 50 萬元至 100 萬元(不含本數)、100 萬元至 150 萬元(不含本數)、150 萬元至 200 萬元的标準,分别把握從輕、适中、從重罰款。
四是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要求,明确各監管局可以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對轄内行政處罰階次、幅度以及适用情形進行合理細化量化。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規定 " 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範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而制定《辦法》是總局落實《行政處罰法》的重要舉措,并對涉及裁量權的相關内容進行了細化規定。
具體來看:在處罰追溯時效方面,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追訴時效延長至五年,明确違法行爲連續狀态、繼續狀态的判斷标準;
裁量階次适用方面,細化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具體适用情形,提高執法可操作性;對相關責任人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處罰責任人,不得僅以機構内部問責作爲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的理由。
處罰種類适用方面,考慮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使用頻率較高,明确了罰款的裁量幅度标準,違法所得的認定及計算标準等。
強化自身約束方面,對于在行使處罰裁量權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違法違紀行爲,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