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泉法軒 記者 張曉培)一男子去醫院做碎石治療,不曾想竟丢了性命,醫院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近日,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醫療糾紛案,依法判定醫院賠償百萬餘元經濟損失。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2020 年,男子章某至甲醫院進行碎石治療,由馬某操作碎石機進行體外沖擊波碎石。次日,章某因右側腰部疼痛伴嘔吐一天入住乙醫院,診斷爲右腎絞痛,右側輸尿管結石碎石術後,右腎積水,急性腎功能不全。後來章某身體狀況出現急轉,伴有感染性休克,随即轉入丙醫院搶救,遺憾的是,最終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鑒定,乙、丙醫院對章某的治療行爲無過錯。結合涉案行政主管部門所制作的行政處罰決定及詢問筆錄内容可知,爲章某進行碎石治療的甲醫院馬某未取得醫師資格證及醫師執業證書,屬非衛生技術人員,馬某在碎石治療中未讓章某簽署手術知情同意書,也未書寫病曆。
章某親屬難以接受章某因碎石手術不幸離世的消息,五名親屬作爲原告認爲甲、乙、丙三個醫院應對章某死亡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将三家醫院訴至徐州泉山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 112 萬餘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非醫師行醫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審理認爲,本案中,章某至被告甲醫院進行碎石治療是一個醫療行爲,甲醫院在爲章某進行碎石治療時聘用非醫師人員馬某進行操作,違反了《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遵守診療規範,應向患者說明病情和治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治療,說明醫療風險等,并取得其書面同意。本案中,被告甲醫院在爲章某碎石治療過程中,未征得章某的書面同意,亦未書寫治療病案,而病案是醫療行爲的客觀記錄,缺乏病案無法客觀反映醫療行爲的過程,因甲醫院無法提供爲章某治療的病曆材料,一審法院未予準許參與鑒定,不能鑒定的後果系因甲醫院違反法律規定造成,符合責任自擔、風險自擔的原則。鑒定機構在鑒定意見書中載明根據現有病例判定章某的死亡原因爲重症感染、感染性休克緻多髒器功能性障礙,該認定屬于鑒定機構根據病案材料作出的臨床判定,符合鑒定準則要求。結合鑒定意見确定的乙醫院及丙醫院對章某的治療符合診療規範的意見,因甲醫院違反法律有關的診療規範的事實,故認定甲醫院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最終,泉山法院依法判處被告甲醫院向五原告賠償百萬餘元的經濟損失。一審判決後,甲醫院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爲,甲醫院聘用的非醫師人員馬某違反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違法爲章某提供治療服務并給患者造成損害,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甲醫院在診療過程中未向患者盡到病情、治療措施、醫療風險的說明義務,實施手術治療前亦未取得患者書面同意,屬于重大過錯,其所提供證據無法排除其過錯行爲與馬某死亡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故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校對 許元華 編輯 邵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