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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昔日巨人 " 史玉柱,再添被執行人信息。
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顯示,史玉柱、北海宏泰投資有限公司(下稱 " 北海宏泰 ")新增一則被執行人信息,執行标的約 17.65 億元,立案時間爲 2023 年 9 月 25 日,執行法院爲北京金融法院。
這背後涉及一筆金融借款糾紛。藍鲸财經關注到,因債務違約,北海宏泰、史玉柱曾被中國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下稱 " 民生信托 ")起訴。民生信托要求北海宏泰償還借款,并要求史玉柱履行保證義務,在雙方未履責後,告上法院。
對于民生信托的起訴,北海宏泰卻另有說法,直指雙方不存在借款關系,而是民生信托實控人、資本大佬盧志強請求北海宏泰實控人史玉柱提供幫助,實施了一筆信托資金通道業務。民生信托委托北海宏泰作爲其資金通道,接收其提供的資金,并按其指令将接收的資金支付給其指定的主體使用。
不過,北京金融法院認爲,現有證據并不影響本案金融借款關系的成立和效力。目前,法院判決北海宏泰向民生信托償還本金 12 億餘元、利息 1.3 億餘元及相應違約金,史玉柱對其中本金 9.9 億餘元、利息 1 億餘元及相應違約金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民生信托狀告史玉柱及北海宏泰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日前披露的中國民生信托有限公司與史玉柱等一審民事判決書(2021 京 74 民初 489 号),得以窺見糾紛具體情況。
文書内容顯示,2017 年 8 月 28 日,民生信托與北海宏泰簽署《中國民生信托有限公司與北海宏泰投資有限公司可轉股債權投資協議》(下稱《可轉股債權投資協議》),通過 " 民生信托 · 至信 381 号北海宏泰可轉股債權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下稱 " 信托計劃 "),将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投資于北海宏泰的可轉股債權。投資本金不超過 25 億元,以實際發放金額爲準。投資收益率爲 8.5%/ 年,應于每年 12 月 15 日及到期日(含提前到期日)結算并支付。該協議還約定,債務人未按照約定償還投資本金、投資收益及其他應付款項,構成債務人違約,債權人有權宣布債權投資立即到期并立即收回未償還款項。
此後,民生信托與北海宏泰相繼簽署四份補充協議,約定将債權投資收益率自 2017 年 12 月 19 日(含當日)起調整爲 9%/ 年,并對收款賬戶、投資本金、投資收益金額等事項進行變更和确認。
2019 年,民生信托與北海宏泰簽署《可轉股債權投資協議Ⅱ》),約定投資本金不超過 2.5 億元,投資收益率爲 9%/ 年。其他相關約定與《可轉股債權投資協議》相近。
需關注的是,2017 年,民生信托與史玉柱簽署《保證合同》,約定史玉柱爲北海宏泰在《可轉股債權投資協議》及相關補充協議項下的債務向民生信托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期間爲自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擔保範圍包括投資本金、投資收益、違約金、律師費、财産保全費等。
相關協議簽署後,民生信托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向北海宏泰劃付第一筆投資款,至 2020 年 12 月 22 日劃付最後一筆投資款之日,共計向北海宏泰支付投資本金 27.313 億元。在此期間,北海宏泰向民生信托償還了部分投資本金及投資收益。
根據合同約定,北海宏泰應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向民生信托支付投資收益 11129.97 萬元,經多次催告,北海宏泰僅支付 4059 萬元,剩餘 7070.97 萬元投資收益拖欠至今。
民生信托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向北海宏泰及史玉柱發送《債權投資提前到期通知書》,要求北海宏泰立即償還全部款項,并要求史玉柱履行保證義務。由于北海宏泰及史玉柱未履行合同義務,民生信托将之告上法院。
法院一審判定金融借款關系成立
對于民生信托的起訴,北海宏泰卻另有說法,直言 " 雙方之間不存在借款關系 ",而是民生信托實控人、資本大佬盧志強請求北海宏泰實控人史玉柱提供幫助,實施了一筆信托通道業務。
在法院審理環節,北海宏泰辨稱,《可轉股債權投資協議》中關于借貸事項的約定不是雙方真實意思,雙方之間不存在借款關系。民生信托委托北海宏泰作爲其資金通道,接收其提供的資金,并按其指令将接收的資金支付給其指定的主體使用。
北海宏泰指出,"2017 年 8 月,民生信托實控人盧志強請求北海宏泰實控人史玉柱提供幫助,安排其控制的主體作爲資金通道,接收民生信托公司提供的資金、并按其指令将資金支付給其指定的主體使用。史玉柱同意了盧志強的請求。"
盧志強安排其實際控制的紫石資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 " 紫石資本 ")于 2017 年 9 月 11 日向北海宏泰、史玉柱出具了《擔保函》,表明《可轉股債權投資協議》《保證合同》項下資金的收益由紫石資本享有,損失由紫石資本承擔,北海宏泰、史玉柱不承擔債務責任與保證責任。
此外,北海宏泰還要求民生信托支付應付而未付的信托通道費 270.4 萬元。
史玉柱也辯稱,不同意民生信托的訴訟請求,同意北海宏泰公司的答辯意見。并表示,盧志強安排其實際控制的紫石資本于 2017 年 9 月 11 日向北海宏泰、史玉柱出具了《擔保函》,表明《可轉股債權投資協議》《保證合同》項下資金的收益由紫石資本享有,損失由紫石資本承擔,北海宏泰、史玉柱不承擔債務責任與保證責任。
北京金融法院認爲,現有證據并不足以證明民生信托實質控制紫石資本,更不足以證明紫石資本的行爲系民生信托授權或授意,即使該函真實有效,僅可證明紫石資本對北海宏泰、史玉柱相關債務的自願加入,并未體現有民生信托的參與,并不影響本案金融借款關系的成立和效力。
根據現有事實查明情況,在北海宏泰、史玉柱未能提交其他有效證據推翻涉案可轉股債權投資協議及借貸關系的情況下,民生信托主張雙方成立金融借款合同關系,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雙方合同内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北京金融法院對金融借款關系的性質和效力予以認定,對北海宏泰、史玉柱關于要求民生信托支付通道費的反訴請求不予支持。
爲此,北京金融法院判決,北海宏泰向民生信托償還本金 12 億餘元、利息 1.3 億餘元及相應違約金,史玉柱對其中本金 9.9 億餘元、利息 1 億餘元及相應違約金承擔連帶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