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員工提前幾分鍾吃午飯被公司辭退 " 引發熱議。
員工多次早退去食堂就餐,公司以嚴重違紀爲由辭退員工,并拒絕支付賠償金,是否合法?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雙方勞動合同解除,公司向小王支付賠償金 2 萬元。
公司辭退提前吃午飯員工
據江蘇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2021 年,小王入職 A 公司,簽訂爲期三年的勞動合同。令小王沒想到的是,入職不到 2 年,自己竟然收到一紙《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A 公司實行每周五天工作制,上午的工作時間爲早上 8 點到中午 12 點。而公司發現,在 2022 年 1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期間,小王中午提前下班就餐的次數高達 12 次。A 公司認爲,小王的行爲違反公司制定的《員工管理規定》,構成嚴重違紀,于是在 2022 年 12 月向小王出具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小王認爲,A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違法,應當支付賠償金 2 萬元,并向仲裁委提出了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小王支付賠償金的仲裁請求。A 公司不服,起訴至海安法院。
法庭上,小王辯稱,自己隻是提前一點離開工作崗位,就餐打卡時間在 11:50 到 12:03 不等,并沒有影響本職工作。甚至有時候到食堂就餐的時候,已經到了 12:03,明明已經可以視爲下班時間了,但是 A 公司卻認爲依然屬于早退,理由是走路去食堂需要五六分鍾。而且其他職工也會提前就餐。他認爲,公司的制度過于苛刻,缺乏人文關懷,把提前就餐的行爲認定爲嚴重違紀,也不合法。
法院:判決 A 公司向小王支付賠償金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2022 年 4 月,A 公司組織制定《員工管理規定》,該制度規定,連續一個月内遲到、早退達 9 次以上算嚴重違紀給予降級降職、解除勞動合同處理。其中,早退指在規定的下班考勤時間前離崗,時長在 30 分鍾之内的情形。
A 公司不能舉證證明《員工管理規定》通過法定民主程序制定,且小王不予認可,故該管理規定不能作爲确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
A 公司以小王中午至食堂就餐時間早于上午下班時間十分鍾至幾分鍾不等,即解除勞動合同,既不符合《員工管理規定》的階梯性處理方法(即降級降職、解除勞動合同),也不具有合理性。
A 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在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前履行通知工會的義務或者起訴前補正相關程序,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系違法。
最終,法院判決 A 公司向小王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2 萬元。一審判決作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本案裁判已經生效。
該消息沖上熱搜,引發網友關注。有網友認爲,公司此番做法 " 格局太小 "。還有有網友提出疑問,那平時占用工作時間的加班怎麽算?
對此,海安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劉昌海表示," 用人單位設立規章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故應當要依法建立、合法使用。隻有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管理規定才能作爲确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
他提到,公司完善管理是爲了讓公司能夠得到更好的發展。過于嚴格的管理規定,也會讓員工感受到束縛的壓力,降低工作的積極性和生産效率。
中國青年報(ID:zqbcyol 編輯:陳垠杉)綜合: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海安法院、中新經緯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