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決定對《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條第二項修改爲 "(二)春節,放假 4 天(農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第四項修改爲 "(四)勞動節,放假 2 天(5 月 1 日、2 日)"。二、增加一條,作爲第七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統一放假調休,結合落實帶薪年休假等制度,實際形成較長假期。除個别特殊情形外,法定節假日假期前後連續工作一般不超過 6 天。" 此外,對條文順序和個别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本決定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央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