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王禹 記者 嚴君臣)家住南通通州的吳老三晚上和朋友聚餐飲酒,回家時騎着電動摩托車撞上堆放在路邊的稻草不幸喪命。爲索賠,吳老三的妻子将稻草堆放人、村委會、鎮政府和稭稈清運公司告上法庭。10 月 31 日,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日前,南通通州法院經審理,判決稻草堆放人承擔 20%、鎮政府承擔 10% 的責任,并就該案中反映出的問題向主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以避免此類悲劇再次上演。
2022 年 10 月的一天夜晚,村民張大勇和妻子在離家不遠的道路上發現稻草旁躺着一個男人,頭上鮮血直流,嘴邊淌着嘔吐物,散發着酒氣,不遠處一輛電動摩托車倒在地上。走近一看發現是本村的吳老三,二人趕緊通知吳老三的家人将其送往醫院,但吳老三因傷及顱腦,最終搶救無效死亡。
吳老三死亡後,妻子将稻草堆放人劉春花、村民委員會、鎮政府以及稭稈清運公司一并告到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合計 120 餘萬元。
案件審理中,劉春花認爲自己堆放的稻草僅占用了小部分路面,并不妨礙正常通行,事發當晚稻草即被清運走,無法證明吳老三系被稻草絆倒摔傷緻死;村民委員會以及鎮政府抗辯稱自己對稭稈禁燒工作以及道路安全盡到了管理義務,吳老三系酒後駕駛無牌照的電動摩托車自己摔倒,應當對自己的死亡承擔全部責任;稭稈清運公司也認爲自己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清運稭稈,稭稈堆放時間短暫,事先無法預知事故發生,不應當承擔責任。
由于事故發生當晚案涉稻草堆即被清運,緻使本起事故的基本事實無法查清,事故原因無法判定。承辦法官洪峰詳細閱看了事發後幾名被告和在場人在公安機關所做的詢問筆錄,結合民事訴訟法中有關舉證責任、證明标準等法律規定,最終認定吳老三系被劉春花堆放的稻草絆倒摔傷緻死的事實,并在此基礎上結合在該起事故中的當事人責任形式、歸責原則以及作用力大小的綜合分析,認定鎮政府對原告的損失承擔 10% 的責任,劉春花承擔 20% 的責任,其餘 70% 的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案件判決後,劉春花和鎮政府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後對原判決予以維持。
根據民法典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爲人承擔侵權責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村民劉春花将稭稈堆放在道路上妨礙了正常通行,具有很大的安全隐患,而稭稈禁燒工作和道路安全主管單位管理也不到位,未及時清理,對事故的發生也有一定責任,于是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爲杜絕此類事件發生,通州法院針對當前稭稈禁燒工作中的不規範行爲,向主管部門發送了司法建議。建議相關部門在稭稈禁燒工作中要制定更加完備和詳細的稭稈禁燒清運操作規範和流程,加強對村集體組織的政策要求和指導,加強對村民的政策宣傳和安全警示教育,督促鄉鎮政府部門加強對道路安全的日常巡查,通過及時排查和解決相關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發生。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校對 季林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