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自微信公衆号:經濟觀察報 (ID:eeo-com-cn),作者:克鮮,題圖來自:AI 生成
近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 9 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加強家庭暴力告誡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下稱《意見》),旨在進一步發揮家庭暴力告誡制度的作用,有效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12 月 9 日,有媒體将這一反家暴規範性文件的亮點提煉爲" 明确家暴證據标準 ",引發了輿論的熱烈讨論,也讓人們産生了一些疑問:《反家庭暴力法》(下稱《反家暴法》)出台 9 年了,爲什麽現在才有反家暴的證據标準?
其實,這一次《意見》是進一步規範《反家暴法》中要求公安機關對家庭暴力行爲實施的告誡措施,《意見》對告誡制度的實體、程序規範等分别作出了明确規定。
新的《意見》明确了公安機關認定家庭暴力事實的基本證據條件包括:加害人對實施家庭暴力無異議的,需要加害人陳述、受害人陳述或者證人證言;加害人否認實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陳述或者證人證言以及另外一種輔證。
《意見》還明确了公安機關認定家庭暴力事實可以适用的輔證類型,包括記錄家庭暴力發生過程的視聽資料,家庭暴力相關電話錄音、短信、即時通訊信息、電子郵件等電子數據等 8 類證據。由此可以看出," 明确家暴證據标準 " 指的是公安機關對家暴出具告誡書的 " 證據标準 "。
家暴由于内嵌于家庭生活當中,有着相當的隐蔽性、重複性,較難受到司法機關的及時規制,而一旦發生嚴重的暴力傷害,導緻被害人傷殘、死亡,就直接适用刑法的規定,不需要再适用《反家暴法》。所以,《反家暴法》的立法當然不是取代刑法,而是要在家暴尚未升級爲犯罪之前予以糾正、懲戒。
《反家暴法》立法本身也是非常有特色的,既是一部實體法,又是一部程序法,創設了兩大反家暴的機制:一是由法院執行的人身保護令制度;二是由公安機關執行的告誡制度。兩大制度在既有的治安管理處罰、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追究之外,讓反家暴有了更完善的支撐和執行機制。
《反家暴法》第十六條規定:"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依此法條,告誡制度是由公安機關執行的,弱于治安管理處罰,嚴于批評教育的 " 準行政處罰 "。
告誡指的是由公安機關對家暴者嚴肅告知,且以書面形式認定家暴行爲。告誡書本身也是人民法院認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證據之一。雖然告誡書不能對施害者實施人身限制、處以罰款,但是由公安機關執行這一嚴肅措施,會對施害者形成強有力的震懾,也爲受害人維權提供更多底氣,有利于及時認定家暴、制止家暴,化解矛盾糾紛。告誡制度是打擊家暴政策工具箱裏的一件重要工具。
這也是《意見》出台的背景所在,通過規範告誡制度的程序、證據标準等方方面面,讓警察第一時間管得了、管得住家暴問題,從出警、認定家庭暴力到出具、送交告誡書,再到最後的查訪,每一步都有明确規定,将《反家暴法》裏短短幾條相關法條變成了嚴密的制度,避免了所謂 " 清官難斷家務事 " 的尴尬。
公衆對 " 家暴證據 " 之所以那麽敏感,恰恰是因爲在很多家暴案件中由于證據認定不清晰導緻司法介入滞後,讓一些家暴從苗頭升級成爲無可挽回的人身傷亡悲劇。公衆期待警方對家暴早介入、早幹預、早懲戒,将家暴危險降低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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