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發文,支持對涉毒藝人 " 終生禁業 ",也就是永遠不得在銀幕銀屏上複出。這已然是互聯網輿論場的主流意見。
老胡這次與多數人的态度不太一樣,原因是我認爲,無論對什麽人實施無法律規定的終身懲罰,都不是憲法精神鼓勵的。我理解當前支持這樣做的輿論環境,也尊重這種主流聲音所産生的直接影響。但主流意見畢竟不是法律,《禁毒法》第 52 條載明:" 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有關部門、組織和人員應當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對戒毒人員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另外《監獄法》第 38 條載明:" 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法律明确反對任何職業歧視,但是現在互聯網壓倒性反對有吸毒劣迹前科的藝人重新從藝,也應當予以尊重。但是這樣的尊重應當以市場方式實現,這種意見的性質應該是,大家不歡迎那樣的藝人複出,反對有他們參演的影視劇,那麽劇組你們自己看着辦。這樣的市場壓力無論多麽強大,起了多少作用,它的本質都應該是一種意見,它不應在制度層面永久固定下來,獲得類似法律的強制性。也就是說,我們的社會可以 " 不歡迎 " 有劣迹前科的藝人重操舊業,但是不應終身 " 禁止 " 他們當演員,這是兩碼事。我希望支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網友們能聽懂老胡做的這種區分。
我認爲,以弘揚法治爲己任的《法治日報》多一層特殊的使命,它應該在支持終身禁演的問題上保持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