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婚約财産糾紛案中,男方家庭爲了表示對另一半的重視和結婚的誠意,在購婚房時主動将女方的名字也加在了購房合同上,但事實上房屋全部由男方家庭出資。那麽當雙方未能締結婚姻關系時,該房的權屬又如何分割呢?9 月 25 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案涉房屋具有彩禮性質,判決被告袁女士在所涉商品房預售合同具備變更登記備案條件後十日内配合原告小金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2021 年 6 月,小金和袁女士經人介紹相識,後建立了戀愛關系。3 個月後,雙方在親友見證下按照當地風俗舉行了訂婚儀式。訂婚當日,小金家庭和南通某房地房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在南通主城區購買了一套總價款 336 萬元的商品房作爲兩人的婚房,小金的父母向房地産開發公司支付購房首付款 200 萬元。爲了表示對袁女士的重視和結婚的誠意,小金家庭一緻提議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買受人處寫了小金和袁女士兩個人的名字。因此,案涉房屋的剩餘 136 萬元房款由小金和袁女士兩人爲借款人以該房産爲抵押向銀行貸款,但事實上貸款由小金一人按月償還。
萬事俱備,隻待吉日與良辰。就在兩個年輕人懷着對婚姻無比美好的憧憬,準備攜手走入婚姻殿堂之際,兩人很快發現,因爲雙方相處的時間較短,彼此之間缺乏了解,尤其在文化背景、生活習慣差異較大,種種生活瑣事都無法溝通解決,最終兩人決定分手。
分手後,小金要求袁女士配合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的變更手續,由他單獨享有《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的權利,但袁女士不同意。爲此,小金一紙訴狀将袁女士因此訴至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
法庭上,袁女士辯稱,其對涉案房屋擁有份額,同時該房屋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不能滌除其享有的買賣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
崇川法院經審理認爲,小金和袁女士作爲買受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顯然是爲雙方結婚而做準備,是雙方訂立婚約意思表示的延續。小金雖将袁女士列爲共同買受人,但涉案房屋首付款系由小金父母支付,購房貸款也由小金單獨償還,期待在婚姻締結成功後讓袁女士獲得利益,具有彩禮性質。因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小金要求《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的權利由其享有的訴請合法有據。
同時,法院還認爲,案涉房屋雖未進行登記,但已完成全部結算,具備不動産登記條件,對房屋項下的合同權利義務進行處理,有利于明晰權利,減少當事人訟累。當然,袁女士系案涉房屋的共同還款人和抵押人,《商品房買賣合同》權益歸小金享有後,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不應影響銀行所享有的債權和抵押權。所以在案涉房屋抵押貸款全部清償前,未經貸款銀行同意,不具備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
綜上,一審法院遂判決袁女士在所涉商品房預售合同具備變更登記備案條件後十日内配合原告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袁女士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訴訟。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法官說法:
彩禮具有以締結婚姻爲目的的贈予性質,
如目的未達到,一方無償受益的狀态不應得到法律保護
" 彩禮具有以締結婚姻爲目的的贈予性質,接受彩禮本身就蘊涵着對方答應結婚。隻要雙方締結婚姻關系的目的達到,這種贈與行爲就有效存在,彩禮歸受贈人所有。彩禮通常情況下是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但随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大宗财産如房、車等也有成爲彩禮的趨勢,雖然房、車的給付沒有特别的儀式,購買時添加女方名字即告給付完畢,但歸根到底,男方贈與女方大宗财産的目的都是爲了締結婚姻關系,也爲了婚後雙方共同生活使用這些财産。" 該案二審合議庭審判長錢鋒介紹,該類給付一般在雙方即将談婚論嫁時發生,明顯區别于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表情達意的贈與。如果将該類财産的贈與視爲普通贈與,則男方家庭傾其所有爲結婚投入的資金,在雙方未能締結婚姻關系時不能要求返還,顯然造成事實上的不公平,也不利于提倡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道德準則的婚姻行爲。
那麽如果戀愛不能,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通常在哪些情況下女方需要返還彩禮呢 ? 錢鋒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明确規定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财産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産,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财産、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或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一方的财産屬于夫妻個人财産。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各付的彩禮,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卻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适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本案中,男方小金家庭出資購買婚房并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行爲明顯出于締結婚姻關系的目的,現在雙方終止了戀愛關系,喪失了締結婚姻的可能性,在這種情況下,女方無償受益的狀态不應得到法律保護,其理應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配合原告小金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 從審判實踐來看,情侶之間時常發生大宗财産來往,分手後有的當事人會以婚約财産糾紛來起訴要求返還彩禮。而另一方當事人常以雙方财物屬其他法律關系爲由抗辯。" 錢鋒建議,戀愛期間對于大額财産交易,不妨通過簽署書面協議或者錄音或微信聊天的形式,把事情先講明,以免日後發生争議。
通訊員 高雁 古林 現代快報 + 記者 嚴君臣
(校對 張靜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