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 8 月 11 日電 據 " 山東高法 " 微信公衆号消息,8 月 11 日,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 下稱 " 菏澤中院 " ) 對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副行長張華宇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華宇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八十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華宇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五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一百三十萬元;查封、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來源:" 山東高法 " 微信公衆号
法院經審理查明:
一、受賄罪。2001 年 2 月至 2021 年 9 月,被告人張華宇利用擔任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營業部黨組書記、主任、光大銀行黨委委員、副書記、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爲相關單位或個人在協調貸款、業務拓展、就業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有關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财物共計折合人民币 773.6271 萬元。
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2019 年 1 月至 2021 年 11 月,被告人張華宇利用原擔任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行長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相關單位或個人在協調貸款、公司信用評級調整、就業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有關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财物共計折合人民币 691.9536 萬元。
菏澤中院審理認爲,被告人張華宇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别巨大,其行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張華宇離職後,利用原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數額特别巨大,其行爲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被告人張華宇犯數罪,應予并罰。鑒于其受賄罪具有坦白情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構成自首,且自願認罪、認罰,大部分贓款贓物已退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此前,2022 年 1 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稱,張華宇涉嫌嚴重違法,正接受監察調查。
2022 年 7 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依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給予張華宇開除黨籍、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張華宇簡曆
張華宇,男,漢族,河南省民權縣人,1958 年 10 月出生,大專學曆,1985 年 12 月加入中國共産黨,1976 年 10 月參加工作,2001 年 2 月調入中國光大銀行。
2001 年 2 月至 2007 年 3 月,曆任中國光大銀行總行營業部黨委書記、主任,總行黨委委員、行長助理;
2007 年 3 月至 2018 年 4 月,曆任中國光大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光大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18 年 4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中國光大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行長,光大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18 年 9 月辭職。
( 中新經緯 APP )
作者:萬可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