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鄧雯婷)一家公司委托南京某租賃公司搬運設備,租賃公司負責人顧某也來幫忙。沒想到設備傾倒側翻,将擡設備的顧某壓倒,導緻顧某腿部受傷。顧某認為他是義務幫工,将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到底是職務行為還是義務幫工呢?近日,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公布了這起案件。
顧某訴稱 ,2020 年 12 月 15 日,兩家公司達成協議,約定由南京某租賃公司為某公司搬運設備共計 38 台。于是,顧某當晚便帶領手下員工前往某公司廠區搬運設備。在全部設備搬運完畢後,某公司現場設備負責人表示,之前有一套設備沒有挪正。顧某本着多年合作關系,就好心幫忙。結果在挪設備過程中,由于沒有腳杯墊,設備傾倒側翻,顧某為此受傷,花去醫療費十多萬元。顧某認為,這本就不是合同分内的工作,但他還是出于好意去做了。
某公司辯稱兩家公司是承攬合同關系,不存在義務幫工,原告也是南京某租賃公司持股百分之百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其行為是履行承攬合同的補充約定,其性質是基于前一承攬合同的履行,增加的承攬合同工作量,屬于承攬合同義務。原告自始至終都在以自家公司名義履行與被告之間的承攬合同,原告并未以自身名義與被告發生其他法律關系。另外,被告與南京某租賃公司僅此一次合作,之前從未合作過,所以就不存在原告訴稱的多年合作關系。
顧某與某公司是否構成義務幫工法律關系呢?法院認為,原告稱其與被告有着多年的合作關系,進行義務幫工。被告某公司辯稱雙方是首次合作,并無義務幫工的基礎。經審理後查明,原告并未舉證證明其與被告某公司存在多年合作關系。除此以外,原告受傷已經申請了工傷認定,溧水區應急管理部門的兩名行政執法人員對原告工傷一事進行現場檢查,并出具《現場檢查記錄》。這份記錄可以判斷原告搬運涉案側翻櫃體設備的行為是履行公司職務行為,并非以個人身份直接接受被告某公司的安排實施幫工行為。即使免費搬運也是基于合同内的有償勞務,并非無償提供勞務意義上的好意施惠行為。因此,原告提供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與被告之間存在無償幫工關系,其主張損害賠償,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此,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