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聯社 8 月 17 日(編輯 楊斌)近日,濰坊市财政局出台了《關于規範管理全市國有企業融資行爲的指導意見》(簡稱 " 指導意見 ")。其中,關于防範化解國企債務風險的表述值得關注,《指導意見》要求,國有企業應合理确定融資上限目标,非經同級政府批準,不得超過當年度融資成本上限标準融資。首次通過正式文件形式規定,國企按季度向本級國資監管機構報送融資行爲和融資擔保情況。
濰坊市财政局稱,出台《指導意見》的目的在于加強全市各級國有企業融資行爲管理,進一步規範擔保管理,促進企業優化融資結構、降低融資成本,防範化解國有企業債務風險。
《指導意見》要求,國有企業應把防範化解企業債務風險擺在突出位置,按照 " 壓規模、調結構、降成本、促發展 " 總要求,依據本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國企資信實力和經營能力,逐戶企業确定上限目标,合理管控國企融資規模和資産負債率。優化企業融資結構,壓降非标産品比例,壓降融資成本,置換高成本融資。
在融資計劃與審批方面,《指導意見》表示,各級國有企業應制定年度融資計劃,年度融資計劃應包括合并報表範圍内各企業的資金需求、融資規模、融資期限、綜合成本、資金用途、融資方式、時間安排等内容。國有企業應完善融資決策審批流程,融資事項按照方案提出、審查論證、審議決策、審批實施四個步驟進行管理。根據企業經營目标、債務規模、償債能力等合理選擇融資方案。國有企業及子企業發行債券等直接融資事項,履行内部決策程序後,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監管機構備案。
爲加強融資風險管控,《指導意見》明确了企業融資的禁止事項包括:
嚴禁增加政府隐性債務的融資行爲 ;
非經同級政府批準,不得超過當年度融資成本上限标準;
不得舉借沒有償債資金來源的債務 ;
嚴禁利用公益性資産、不具有合法合規産權的資産或産權有争議的資産開展融資 ;
嚴禁重複利用各類資産擔保融資。
除了債務融資行爲,《指導意見》還提到了對擔保和租金出借行爲的管理。國有企業的擔保額度應當與自身的資産規模、盈利能力等狀況相匹配,爲實際控制企業提供的累計擔保原則上不得超過對其享有的淨資産,爲參股企業提供的累計擔保原則上不得超過其出資額。上述擔保事項,擔保責任餘額合計原則上不超過擔保主體自身最近 1 個會計年度合并會計報表淨資産額的 60%。國有企業應嚴控資金出借,全面清理存量借款。
濰坊市财政局總結了本《指導意見》的五大特點:一是壓實責任,進一步明确各級國有企業是融資直接責任人。二是劃出紅線,明确規定國有企業融資的禁止事項,堅決避免新增隐性債務,降低融資風險。三是提級管理,規定非經同級政府批準,不得超過當年度融資成本上限标準融資;擔保數額較大的,需報本級人民政府 ( 管委會 ) 同意。四是報告情況。首次通過正式文件形式規定,國有企業按季度向本級國資監管機構報送融資行爲和融資擔保情況;對企業預計無法按期足額支付到期債務本息的,提前三個月以上報告國資監管機構。五是責任追究。明确規定各級國資監管機構不定期開展專項巡查,通報整改情況;各級國有企業加大對子企業融資行爲和融資擔保的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