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蘇小環 記者 徐紅豔)爲嚴厲打擊生态環境領域違法行爲,加強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推動生态環境質量持續改善,3 月 20 日,江蘇省生态環境廳組織整理了近期執法檢查發現的 10 個典型案例,予以集中曝光。現代快報記者注意到,10 個典型案例涉及大氣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物超标排放、廢水超标排放等違法違規行爲,有企業最高被罰 51 萬元。泸溪河食品(南京)有限公司因廢水超标排放,被罰 17 萬元。具體曝光案例如下:
一、南通益納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情簡介:2022 年 11 月 18 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南通益納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檢查發現,該單位 3 台熔煉爐均在生産,廢氣治理設施風機正在運行,水噴淋設施進水管脫落,設施内無水,熔煉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入外環境。
查處情況:該單位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南通市海安生态環境局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爲,處罰款人民币 10 萬元并移送公安。
啓示意義:本案中,雖然企業廢氣處理設施風機正在運行,但經執法人員細緻檢查,最終鎖定企業不正常運行噴淋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爲。說明企業未建立污染防治設施巡查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強環保意識。
二、江蘇潤泰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2022 年 11 月 7 日,宿遷市泗陽生态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江蘇潤泰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檢查時,該單位橡膠注射生産線正在生産,産生的污染物爲揮發性有機物、硫化氫、二硫化碳,配套建設有集氣罩 + 光氧催化 + 二級活性炭吸附收集處理設施,但部分橡膠注射生産設備上方的集氣罩與廢氣收集管道連接處被封堵,導緻廢氣無法收集。該單位活性炭箱填充的蜂窩活性炭粉化破損,且活性炭表面有粉塵積存,手工噴塗線、噴塗倉和烘箱未配套建設廢氣收集處理設施。
查處情況:該單位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宿遷市泗陽生态環境局對該單位責令改正違法行爲,并處 12 萬元罰款。
啓示意義:部分企業環保意識不強,内部管理制度不到位,雖已配套建設相應環保設施,但無專人負責,不能按照規定正确使用污染防治設施。這就需要企業自身主動加強對相關知識、法律法規的學習,任用熟悉環保工作的專職人員。
三、江陰市東方印染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2022 年 12 月 8 日,接到信訪投訴後,無錫市江陰生态環境監測站對江陰市東方印染有限公司排氣筒排放臭氣情況進行監測,其中 DA002 排氣筒臭氣濃度最大值 17378(無量綱);DA0032 排氣筒臭氣濃度最大值 22908(無量綱),超過了 GB14554-93《惡臭污染物排放标準》表 2 排放标準。
查處情況:該單位超标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無錫市江陰生态環境局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爲,并處罰款 15 萬元。
啓示意義:惡臭氣體事關人民群衆身體健康和生活幸福指數,生态環境部門在執法檢查過程中不僅關注 PM2.5 等常規空氣質量指标,也要關注異味等群衆密切關注的問題。作爲産污單位,企業應擔負起應有的社會責任,嚴格落實各項治污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對環境的影響。
四、揚州茂洋機械有限公司涉嫌産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産活動未按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情簡介:2022 年 11 月 25 日,揚州市邗江生态環境局接到群衆匿名向 "12345" 熱線反映邗江區槐泗鎮沈營村附近一家機械廠每天都會散發出油漆味的問題,執法人員立即根據群衆反映的信息赴現場檢查,發現揚州市茂洋機械有限公司工人正在刷漆作業,車間窗戶呈打開狀态,無廢氣收集處理設施,廢氣在車間内無組織排放。
查處情況:該單位産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産活動未按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揚州市邗江生态環境局對該單位罰款 6 萬元。
啓示意義:此次案件發生的主要原因是企業負責人法律意識和環保意識淡薄,存在污染防治落實不及時、環境管理懈怠等情況。生态環境部門在依法查處企業環境違法行爲的同時,也是對企業進行宣傳教育,進一步提升企業守法意識,消除安全隐患。
五、阜甯縣富興家紡有限公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案
案情簡介:阜甯縣富興家紡有限公司是鹽城市廢水重點排污單位。2022 年 9 月 29 日,執法人員對單位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翻布、預定型、印花、淨化、水洗、定型、包裝等工序正在生産,廢水排放口有廢水排放,PH 值、COD、總氮、氨氮自動監控設備均未使用,監測儀器均無數據,數采儀上傳數據均爲 0,産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預定型一條生産線配套的治理設施未運行。
查處情況:該單位廢水在線監控設備未保證正常運行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鹽城市生态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責令該單位改正環境違法行爲,處以罰款人民币 2 萬元;一條預定型生産線(産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未運行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處以罰款人民币 2 萬元。合計罰款人民币 4 萬元。
啓示意義:廢水在線監控設備正常運行,主要目的是檢測水體中的污染物種類,以及污染物濃度的變化進展,從而能得到一個水質情況的基礎判斷,能更有效地控制水環境質量,提前預警,預防污染事故。企業要重視廢水在線監控設備的日常運行和維護,明确專人具體負責,避免在線監控設備使用 " 形同虛設 " 的情況出現。
六、張家港市華恒新型建築材料有限公司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2022 年 11 月 8 日,蘇州市張家港生态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巡查河道時發現水質異常,略呈黃色,執法人員立即沿河進行排查,發現一排放口正在排水,經溯源排查鎖定了張家港市華恒新型建築材料有限公司。該單位蒸汽冷凝水沉澱池連接有管道,沉澱池水通過南北兩個排口直接排入太字圩港。采樣監測結果顯示,南側排口排放水化學需氧量濃度爲 1040 mg/L,北側排口排放水化學需氧量濃度爲 1240 mg/L,總磷濃度爲 0.59mg/L,均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标準》(GB8978-1996)表 4 一級标準(化學需氧量 100 mg/L,總磷濃度 0.5mg/L)。
查處情況:該單位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已構成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單位相關設備予以查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爲,處以罰款 20 萬元,将該案移送公安部門對相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拘留。
啓示意義:企業生産、經營過程中産生的廢水,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環評或排污許可證等要求進行收集處理,不得擅自排放,否則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靖江市華晟重金屬防控有限公司廢水超标案
案情簡介:泰州市靖江生态環境局執法人員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11 月 18 日、12 月 9 日對靖江市華晟重金屬防控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并對該單位出水口和入河排口進行了采樣檢測,監測報告顯示該單位入河排口總氮和總鎳超過《電鍍污染物排放标準》。
查處情況:該單位超标排放廢水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泰州市生态環境局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爲,并處罰款人民币 51 萬元。
啓示意義:企業向外環境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标的規定,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應認真學習法律法規知識,不得觸及法律底線,執法人員對于排放水污染物超過排放标準的企業,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在處罰的同時做好後督查工作,督促企業及時整改到位。
八、泸溪河食品(南京)有限公司廢水超标排放案
案情簡介:2022 年 10 月 19 日,南京市江甯生态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泸溪河食品(南京)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主要從事烘焙食品生産,主要廢水爲清洗廢水,經自建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後接入南區污水處理廠。現場對該單位廢水總排口采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廢水中的化學需氧量爲 778mg/L,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标準》(GB 8978-1996)表 4 規定的三級排放标準 500 mg/L。
查處情況:該單位超标排放廢水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南京市江甯生态環境局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爲,并處罰款 17 萬元。
啓示意義:生産企業應當認真落實環境管理主體責任,做好環保設施的日常管理,定期開展廢水排放監測,确保水質穩定達标排放。生态環境部門應當嚴格監管,充分發揚環保鐵軍作風,嚴厲打擊各類超标排放的違法行爲,形成對企業有效震懾,同時警示其他企業依法依規排放。
九、常州锂霸電池有限公司超過排污許可證許可排放濃度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2022 年 11 月 27 日,常州市高新區(新北)生态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常州锂霸電池有限公司進行檢查,并對該單位開展監督性監測。經監測,常州锂霸電池有限公司污水排放口外排水中化學需氧量濃度(折算值)爲 388mg/L,總磷濃度(折算值)爲 2.78 mg/L,超過該單位排污許可證所規定的排放限值(化學需氧量 150mg/L、總磷 2.0 mg/L)。
查處情況:該單位超過許可濃度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爲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常州市生态環境局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對該單位處罰款 20 萬元,并責令該單位改正超過許可濃度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爲。
啓示意義: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排污許可證是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管的主要依據。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排污許可證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
十、丹陽市車安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範進行檢驗案
案情簡介:2022 年 10 月 18 日,江蘇省生态環境廳環境執法人員對丹陽市車安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調取其 2022 年 10 月 11 日儀器設備電子記錄時發現,該單位對某柴油車進行尾氣檢測時,氮氧化物和煙度采樣管采用兩根管子,不符合《GB3847-2018 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c.5.2 不透光煙度計安裝要求。
查處情況:該單位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範進行檢驗的行爲,違反了《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按照《江蘇省生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鎮江市丹陽生态環境局對該單位沒收檢驗費用人民币 110 元,并罰款人民币 2 萬元。
啓示意義:機動車行駛過程中産生的尾氣特别是不達标的尾氣,對人民群衆生活的環境造成重要的影響。機動車排放檢測機構作爲檢驗機動車尾氣是否達标的重要機構,是控制道路移動源影響的最後一道閘門,是源頭治理的關鍵之一。通過對車輛檢驗機構的查處,警示了車輛檢驗機構必須規範流程、加強管理、嚴謹審核,依法依規對機動車進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編輯 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