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鄧雯婷)杜某是某旅行社臨時聘用的導遊,沒想到她在某景區帶團工作時不慎摔倒受傷骨折。事後,杜某将旅行社告上法庭,法院判決旅行社賠償杜某 17 萬餘元。旅行社認為,景區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該擔責,又将景區告上法庭,向景區追償其支付給杜某的各項費用。法院會如何判決呢?近日,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公布了這起案件。
導遊在景區内摔倒,法院判旅行社賠償
2019 年 10 月份,因業務需要,某旅行社臨時聘用杜某帶團擔任導遊,工資日結。沒想到,杜某在第一次帶團過程中,不慎摔倒受傷,後被送至醫院急診科救治。經醫生檢查,診斷為左三踝骨折,需要手術治療。第一次手術出院後,醫生叮囑她一年後需進行二次手術,取出體内鋼闆。事後,杜某與旅行社協商賠償相關經濟損失,卻被對方回絕。
旅行社認為,杜某摔倒受傷的路段位于某景區内,該路段凹凸不平,周圍無任何安全警示标識,應該由景區擔責。而景區則認為,園内道路本就是山路,其他遊客都沒摔倒,杜某摔倒是自己的不小心,應該由旅行社賠償。協商未果後,杜某便将旅行社起訴到法院。杜某認為,在本次事故中,她與旅行社存在雇傭關系,而她受傷時間發生在帶團旅遊期間,旅行社理應對她的損失承擔責任。
該案經法院審理,判令旅行社向杜某支付各項損失共計 17 餘萬元。
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旅行社把景區告了
然而,故事到這并沒有結束。拿到判決書後,旅行社雖按時履行了支付義務,但他們認為緻使杜某摔倒受傷的主要原因是景區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此杜某的損失,理應由景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021 年 7 月 6 日,旅行社将景區起訴至法院,向景區追償其支付給杜某的各項費用 17 餘萬元。
庭審中,景區辯稱,杜某受傷完全是其與旅行社之間雇員雇主責任糾紛,與景區無關。另外,景區本就建造在山上,為了讓參觀者有直觀的體驗和感受,園内道路是順應地形修建的自然山路,更何況景區地質情況道路本就高低起伏,杜某在 300 名遊客無一摔傷的情況下摔倒,完全是自己不慎。
法院駁回旅行社的訴求,二審維持原判
什麼是安全保障義務?安全保障義務主要是指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衆性活動的組織者等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應盡的合理限度範圍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産損害的義務。
法院認為,本案事故發生的景區依山而建,裡面的道路是順地形修建的自然山路,并未設置存在安全隐患的設施,也無其他障礙或者超出常人預料的潛在風險,進行相關體驗活動的參與者需提高安全意識,避免跌倒摔傷等事故發生。旅行社作為旅行活動的組織者更應如此,原告也沒有舉證證明景區對杜某的受傷存在過錯。社會公衆不應任意擴大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範圍,擴大受損者的權利邊界,擴大解讀安全保障義務的範圍。因此,旅行社所舉證據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旅行社不服判決,進行上訴。二審法院經過審理,維持原判。(文中案件當事人系化名)
法條鍊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