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源:時代财經 作者:劉子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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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銷售行爲新規落地。9 月 28 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保險銷售行爲管理辦法》(下稱《銷售辦法》),該辦法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銷售辦法》共 6 章 50 條,将保險銷售行爲分爲保險銷售前行爲、保險銷售中行爲和保險銷售後行爲三個階段,區分不同階段特點,分别加以規制。
在保險銷售前行爲管理方面,《銷售辦法》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業務範圍、信息化系統、條款術語、信息披露、産品分類分級、銷售人員分級、銷售宣傳等進行規制。
在保險銷售中行爲管理方面,該辦法要求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了解客戶并适當銷售,并明确提出禁止強制搭售和默認勾選,在銷售時告知身份、相關事項,提示責任減輕和免除說明等。
在保險銷售後行爲管理方面,該辦法對保單送達、回訪、長期險人員變更通知、人員變更後禁止行爲、退保等提出要求。
一直以來,保險銷售行業亂象不斷,因保險銷售不規範導緻諸多糾紛投訴。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數據顯示,今年第一季度,監管部門共接收并轉送保險消費投訴 26188 件。其中,涉及财産保險公司 11398 件,占投訴總量的 43.5%;人身保險公司 14790 件,占比 56.5%。
銷售糾紛一直是人身保險投訴的 " 重災區 "。在一季度涉及人身保險公司投訴中,銷售糾紛爲 7875 件,在人身保險公司投訴總量中的占比高達 53.2%。
對此,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通過《銷售辦法》,明确誰能銷售保險産品、怎麽銷售保險産品、保險機構和保險消費者在保險銷售過程中各自要履行哪些義務,從前端對保險銷售行爲進行全面規範,實現源頭治理,能更好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銷售辦法》還明确提出,要建立保險産品說明制度,規定保險公司要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保險産品說明,重點突出保障範圍、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條款等内容,以便在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注意力有限的情況下,了解保險産品條款的核心内容。
因編制虛假業務資料、欺騙投保人被處罰的保險公司不在少數。
9 月 25 日,新華人壽太原中心支公司因欺騙投保人、編制虛假财務資料兩項違法違規事實被罰款 20 萬元,相關負責人均被警告并處以罰款。
9 月 27 日,山東全民安康保險銷售有限公司因編制虛假業務資料、未按照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以虛假宣傳行爲擾亂保險市場秩序、未按規定制作客戶告知書,被警告并罰款 16 萬元。
《銷售辦法》還規定,保險公司決定停止銷售某一保險産品或者調整某一保險産品價格的,應當在官方線上平台顯著位置和營業場所公告,公告内容應當包括停止銷售或者調整價格的保險産品名稱、停止銷售或者價格調整的起始日期等信息。
這一規定旨在遏制業内由來已久的 " 炒停售 "。" 炒停售 " 行爲一直爲監管所明令禁止,但繼 "4.025% 的年金險下架 " 後,3.5% 複利産品的 " 炒停售 " 再次引發喧嚣。
對外經貿大學保險學院王國軍教授對時代财經表示,與之前相比,此次發布的《銷售辦法》最大的變化在于系統地規範了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公司及保險銷售人員的保險銷售前、銷售中和銷售後的行爲,特别是銷售前的産品說明,銷售後保單送達、回訪、長期險人員變更通知、人員變更後禁止行爲、退保等提出了明确、嚴格的要求。
王國軍認爲,《銷售辦法》将進一步規範保險銷售行業的發展,将對保險銷售亂象起到很好的治理作用,有助于提升保險銷售行業的聲譽。保險公司應對照要求,進一步完善制度,加強保險銷售培訓,優化公司和銷售人員的銷售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