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要求前女友返還
" 戀愛支出 "
近日,廣西平南縣人民法院
審結一起這樣的案件
據廣西法治日報報道,餘良與米媛曾是戀人。分手後,餘良将前女友訴至平南縣人民法院,要求其返還 15 萬餘元。
餘良訴稱,在兩人談戀愛期間,他為了締結婚約,贈送了米媛 15 萬餘元。後來,米媛提出分手,他多次挽留無果。他為米媛花費的款項導緻他的生活無以為繼,收入不夠償還貸款,靠借貸度日,所以他要求米媛返還這 15 萬餘元。
米媛辯稱,戀愛期間雙方互有微信轉賬往來。餘良轉給她的款項大部分屬于節假日時的贈與,還有部分是雙方發生口角,餘良扇了她耳光後祈求和好而通過微信轉款取悅她,此外還有雙方同居期間産生的房租、購買生活用品和禮品等共同開銷。雙方屬于戀愛階段,并沒有達到談婚論嫁的階段,餘良贈給她的财産不符合彩禮的特征。
平南縣法院查明:
餘良與米媛從 2019 年 11 月開始建立男、女朋友關系,于 2022 年 3 月分手。在此期間,餘良多次通過微信轉賬給米媛,其中部分轉賬備注 " 愛你就是了 "" 老婆開心 "" 老婆雙節快樂阖家幸福 "" 我愛你 "" 護膚品 "" 酒吧 "" 房租 "" 祝老婆生日快樂 "" 老婆的精神損失費 "" 寶貝,對不起 " 等内容。餘良通過微信支付轉賬 194019.01 元給米媛,其中單筆金額萬元以上的轉賬有:3 筆 20000 元(均無轉賬說明)以及 1 筆 30000 元(無轉賬說明)。米媛也多次通過微信轉賬給餘良,其中部分轉賬備注 " 老公 2021 年快樂 "" 寶,生日快樂呀 "" 我也愛老公 " 等内容。米媛通過微信支付轉賬 26240 元給餘良,其中單筆金額萬元以上為 1 筆 20000 元(無轉賬說明)。
庭審中,餘良自認其是保險公司的員工,年薪 30 萬元,2021 年在南甯市買房,其沒有向米媛求過婚,也沒有見過米媛父母。
平南縣法院審理後認為:
在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節日問候、購買日用品等屬于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在不能證明是以結婚為目的而特意贈與等附義務贈與的情況下,應認定為一般贈與。受贈人依法獲得贈與财産後,在不符合可以撤銷贈與的情形下,贈與人無權請求返還贈與财産。
餘良贈與米媛的款項并非一次性完成,而是在長達兩年的時間内多次非大額完成,且有相當部分是表示節日祝願的贈與,餘良未能提供确實充分的證據證實其贈與是附義務的贈與。
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消費習慣、贈與金額等因素,餘良主張米媛返還贈與的财産,因贈與财産的權利已轉移,餘良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有權撤銷贈與,法院依法判決駁回餘良的訴訟請求。
法院提醒:
戀愛期間的贈與是不同于普通贈與的特殊性質的贈與。在戀愛期間,對于合理範圍内的較小金額,在不能證明系為結婚而特意贈與等情況下,會被認定為一般贈與。
一般贈與通常有如下表現形式:
日常生活中價值較小的一部分贈與,比如購買衣服、包包,及請客吃飯等;在情人節、七夕節、生日、紀念日等給付的财物;520 元、521 元、1314 元等特殊金額以及其他小額贈與。
一般贈與可以推定為雙方表達愛意的贈與,贈與方一經交付,無權要求返還。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中國青年報 ( ID :zqbcyol 整理:張小松)綜合自廣西法治日報、平南法院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