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促進基金業高質量發展若幹措施
爲加快推進我市基金業高質量發展,推動基金招商引資提質增效,促進國内外優質股權投資機構在泉聚集,打造股權投資高地,創建 " 海絲 " 财富管理集聚示範區,助力産業、資本、效益、人才彙聚,大力提升金融資本服務實體經濟水平,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措施:
一、招引各類投資機構集聚發展
對在本市設立或從泉州市域外新遷入的股權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基金)及股權投資管理、證券投資管理企業(以下簡稱基金管理人),成功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注冊、備案的給予以下獎勵措施:
(一)落戶獎勵
按照基金實到資本或實繳出資額(剔除市、縣兩級政府、國企出資部分,僅限貨币形式,且資金賬戶需開設在泉州)1 億元(含)以上,給予其委托的基金管理人開辦獎勵:
1. 對公司制基金新增實到資本 1 億元(含)以上 5 億元以下的獎勵 200 萬元,5 億元(含)以上 10 億元以下的獎勵 300 萬元,10 億元(含)以上 20 億元以下的獎勵 500 萬元,20 億元(含)以上 30 億元以下的獎勵 700 萬元,30 億元(含)以上 60 億元以下的獎勵 800 萬元,60 億元(含)以上的獎勵 1000 萬元。獎勵資金按屬地原則由市、縣兩級共同承擔,其中,鯉城區、豐澤區、泉州開發區與市級按 5:5 承擔,其他縣(市、區)與市級按 7:3 承擔。
2. 對合夥制基金新增實繳出資額 1 億元(含)以上 5 億元以下的獎勵 150 萬元,5 億元(含)以上 10 億元以下的獎勵 250 萬元,10 億元(含)以上 20 億元以下的獎勵 350 萬元,20 億元(含)以上 30 億元以下的獎勵 600 萬元,30 億元(含)以上 60 億元以下的獎勵 750 萬元,60 億元(含)以上的獎勵 900 萬元。獎勵資金按屬地原則由市、縣兩級共同承擔,其中,鯉城區、豐澤區、泉州開發區與市級按 5:5 承擔,其他縣(市、區)與市級按 7:3 承擔。
同一基金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增加實到資本或實繳出資額的,按照增資後的實到資本或實繳出資額補足獎勵差額部分;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可合并計算實到資本或實繳出資額。自享受落戶獎勵的當年度起,基金存續期内不得減少注冊資本或募集資金(項目投資滿 2 年後因向投資者進行分配而減資的情況除外)。
(二)經營獎勵
1. 基金、基金管理人地方貢獻獎勵:對實到資本或實繳出資額達 3000 萬元的基金、實到資本或實繳出資額達 300 萬元的基金管理人,由受益财政按其在存續期内地方财政貢獻的 95% 給予獎勵。基金、基金管理人員工持股平台以及經有權部門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參照享受地方财政貢獻獎勵。
2. 基金集聚區運營獎勵。支持各縣(市、區)通過購買服務、補貼激勵等方式招引優質機構負責基金集聚區運營,市政府按縣級實際支付購買費用或補貼的 20% 給予補貼,當年度最高不超過 200 萬元。鼓勵運營機構積極開展基金招商工作,由受益财政按入駐園區基金、基金管理人的地方财政貢獻給予最高 5% 獎勵,當年度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
(三)投資獎勵
各類基金(剔除市、縣兩級政府、國企出資部分)投資我市非上市企業 1 年(含)以上且實施投資當年度對我市非上市企業投資總額超過 2000 萬元的,市政府按投資總額的 1% 對其基金管理人給予獎勵,同一投資标的獎勵不超過 1000 萬元,當年獎勵總額不超過 2000 萬元。被投資企業須在我市實際運營,基金投資于自身關聯企業、基建和房地産項目不享受本獎勵。
(四)招商獎勵
1. 鼓勵各類基金(剔除市、縣兩級政府、國企出資部分)引導其投資的泉州市域外實體企業遷入我市。基金對泉州市域外企業股權投資額達 1000 萬元,且被投資企業将工商注冊地和稅收管戶遷至我市并開展實際經營的,市政府按企業新增實到資本的 1%(僅限貨币形式)給予基金管理人獎勵;被投資企業在泉州新設子公司,新增實到資本不低于 2000 萬元(僅限貨币形式)且在我市實際運營的,市政府按子公司實到資本的 0.5% 獎勵。省、市重大項目或社會效益明顯的項目,可按照 " 一企一策 " 給予基金管理人獎勵。單家基金管理人當年度招商獎勵金額合計不超過 1000 萬元,被投資企業爲自身關聯企業、基建和房地産項目不享受本獎勵。
2. 鼓勵各類企業在我市設立員工持股平台(有限合夥企業),因企業改制上市發生 " 減持、并購、重組、分紅 " 等事項當年度新增的地方财政貢獻合計達 20 萬元(含)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其當年度新增地方财政貢獻的 90% 給予獎勵。
(五)人才獎勵
1. 鼓勵境内外優秀投資管理團隊在泉州創業發展,高級管理人才、中層管理人才(非持股 20% 以上的股東或實控人)按照人才 " 港灣計劃 " 被确認爲我市高層次人才的,可享受住房、落戶、子女教育等相關扶持優惠政策。支持符合條件的頭部股權投資機構、招商貢獻顯著的基金管理人開展泉州高層次人才自主認定。
2. 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中層管理人員自任職的第二年起,由受益财政按其工資薪金地方财政貢獻的 100% 給予獎勵。
3. 自任職第二年起,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中層管理人員(本人及配偶或其子女未享受政府住房優惠政策且在泉州無任何房産及房産交易記錄)可享受最長 3 年的租房補貼,最高每人每月補貼 3000 元、1500 元。獎勵資金按屬地原則由市、縣兩級共同承擔,其中,鯉城區、豐澤區、泉州開發區與市級按 5:5 承擔,其他縣(市、區)與市級按 7:3 承擔。
(六)辦公用房補助
1. 購房補助:基金、基金管理人在我市購買自用辦公用房且承諾 5 年内不對外租售的,市政府按其購房合同價的 10% 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 500 萬元,分 5 年平均支付。
2. 租金補助:基金、基金管理人在我市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且承諾在享受租金補助期内不予轉租的,按其年度實際租金的 30% 給予補助,補助期限最長不超過 3 年,補助金額累計不超過 300 萬元。
申請購租房補助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實繳規模或實際管理規模應達 1 億元,且資金賬戶需在泉州開設。補助資金按屬地原則由市、縣兩級共同承擔,其中,鯉城區、豐澤區、泉州開發區與市級按 5:5 承擔,其他縣(市、區)與市級按 7:3 承擔。
(七)風險補助
強化天使投資引導,鼓勵 " 投早、投小、投新 ",各類基金投資于我市初創期的中小微創新型企業,因投資失敗導緻清算、減值退出、公司已被吊銷、公司已停止經營超過 1 年而形成項目投資損失的,市政府按其實際投資損失金額(扣除市、縣兩級政府、國企出資部分)的 20% 給予風險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 200 萬元,同一基金申請風險補助金額累計不超過 500 萬元,同一基金管理人累計不超過 2000 萬元。
二、推進多層次産業基金體系建設
(一)打造政府引導型基金矩陣
推動市、縣、國企母基金與優質股權投資機構、産業龍頭企業、社會資本合作建設覆蓋天使投資、創業投資、産業投資基金的政府引導型基金鏈條。圍繞我市重點發展産業,2~3 年内推動形成 "300 億元母基金 +900 億元子基金 " 的基金集群。
(二)争取頭部資源強化招引成效
主動對接國家級基金、頭部股權投資機構、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和世界 500 強企業下屬基金管理人,其在泉州新設或遷入基金有明确泉州投資标的或異地招商項目的,市、縣、國企母基金可适當出資," 以投帶招 " 引進一批實體項目。金融機構直投類子公司、合夥企業可參照基金獎勵标準,申請落戶、投資、地方貢獻等獎勵及辦公用房補助。
(三)推進國資基金産業化、市場化運作
支持國企圍繞我市重點發展産業設立市場化母基金及各類基金,推進 " 鏈主企業 + 産業基金 + 龍頭項目 " 合作模式,與各縣(市、區)、産業資本發起設立并購基金,開展并購重組、收購上市公司控股權,市級母基金可适當出資。
(四)加快國有基金管理團隊建設
支持符合條件的市、縣兩級國有基金管理人開展高層次人才自主評定,推進市場化薪酬體系建設,員工薪酬參照同行業均值,設置市場化募資、投資項目超額收益等獎項。5 年内對國有基金管理人年度績效考核項目剔除基金融資成本,業績、利潤按 2 倍計算。探索建立投資團隊跟投機制,樹立标杆效益,激發投資活力。
(五)強化政府投資基金考核和激勵
市、縣兩級政府投資基金行業主管部門應建立投資督促機制,強化對基金返投泉州的引導與激勵。鼓勵合作機構先行啓動返投工作,市、縣兩級政府投資基金可追溯認定返投金額。市、縣兩級政府投資基金招引入泉州項目發生實際經營,且其在基金存續期内财政貢獻達市、縣兩級政府投資基金對該項目實際投資額 50% 的,按對該項目實際投資額的 3 倍計算返投金額。爲激勵政府投資基金達成乃至超額完成返投任務,市、縣兩級政府出資所獲收益可部分讓渡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合夥人,最高不超過超額收益部分的 80%。
(六)鼓勵開展天使投資、創業投資
支持境内外天使投資、創業投資機構來泉州合作,市産業股權投資基金最高可出資 40% 設立天使投資、創業投資子基金,并給予低價回購、超額收益 80% 讓渡、補虧等優惠措施。将設立天使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納入績效指标,鼓勵各縣(市、區)、市級國資集團公司積極開展天使投資、創業投資。設立規模 10 億元的創業天使直投基金,面向符合條件的科技成果轉化、創新創業企業開展不超過 2000 萬元的 " 普惠型 " 投資,被投資企業創始團隊可按年利率 6.5% 回購政府出資部分持股的 50%。
三、建設基金業優質生态圈
(一)優化政務服務
1. 推行私募基金 " 綜合研判會商 " 機制,優化辦理流程,提速增效工商登記注冊服務,推進 " 不見面辦理 "" 一站式 " 落地及獎勵申報服務。
2. 落實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稅收政策,做好與國家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銜接工作。加強對本市基金、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輔導,有效釋放政策紅利及确保政策兌現到位。
3. 鼓勵各縣(市、區)根據自身情況開展金融集聚區建設,創新園區運營管理模式,制定扶持政策引導基金等金融業态集聚,爲各類基金提供多元化選擇和拎包入住服務。
4. 争取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合格境内有限合夥人(QDLP)試點,着力打通跨境雙向投資通道,進一步吸引海内外知名投資機構在泉集聚發展。
(二)提升行業氛圍
1. 鼓勵轄内金融機構、龍頭企業、産業資本及各類園區等加強與市、縣兩級政府投資基金、國資基金的合作,共同支持傳統行業創新發展和新興産業快速成長。
2. 鼓勵基金、基金管理人與創業投資服務機構、财經媒體和行業協會等在泉州合作舉辦各類峰會、論壇、路演及大賽等具有區域影響力(參會投資機構達 30 家)的活動。經事前備案的活動,市政府按活動實際發生費用的 30% 給予基金、基金管理人補助,每場活動補助最高不超過 15 萬元。
3. 建立基金 " 智庫 ",聘用知名股權投資機構核心專家擔任市政府基金顧問,開展行業發展指導、政策宣傳、重大項目及基金招引等工作,支持泉州基金業快速發展助力産業轉型升級。
4. 鼓勵各基金集聚區提升招商效率和落地質量。
(1)招商引薦獎勵。園區内基金、基金管理人年度實際新增到位資金每達到 20 億元(扣除市、縣兩級政府、國企出資部分),市政府給予運營機構 20 萬元獎勵,當年度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
(2)示範激勵。對新獲批省級基金集聚區的基金集聚區,市政府給予運營機構 100 萬元一次性獎勵。
(3)比拼獎勵。定期開展基金集聚區業績比拼,排名前三名且年度新增實到資金總額(資金賬戶開設在泉州)不低于 30 億元(扣除市、縣兩級政府、國企出資部分)的,市政府分别給予運營機構 30 萬元、20 萬元、10 萬元獎勵。
(三)強化基金落地支持
1. 建立市、縣招商聯動和基金會商機制,統籌協調各縣(市、區)、國企要素資源,加大對基金 " 募、投、管、退 " 全周期的扶持力度,支持基金落地以及基金招引的項目落地。
2. 設立區域投資人聯盟,通過區域内外優質項目資源庫、投資人俱樂部等措施搭建各類基金與我市投資人、優質項目的直通渠道。
3. 着重開展對海外僑胞、境内泉商的政策宣傳引導,吸引泉籍資金回流在泉州設立各類基金及投資主體。支持推廣家族辦公室模式,靈活運用信托、保險、基金、債券等産品開展資産配置和實業投資,提升企業财富增值與風險管理能力。非基金類投資主體可參照基金獎勵标準的 80% 申請投資、招商、地方貢獻獎勵,投資或招引自身關聯企業、基建和房地産項目不享受獎勵。
四、其他事項
(一)享受上述獎勵政策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必須依法誠信經營,若企業或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等責任主體及個人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嚴重失信、違規行爲被相關部門列入違規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的,不得享受本措施規定的各項資金補貼和扶持措施,已享受獎勵或補貼的,政府有權追回相關資金。享受租金補助的企業、個人須承諾不得存在轉租、轉借行爲。
(二)基金、基金管理人享受本措施優惠政策 10 年内不得遷離本市(不含經營到期清算關閉的情況);不到 10 年遷離的,須将已獎補資金全額退還。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個人以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獎補資金的,按有關規定收回已享受的獎勵或補貼,并納入信用記錄。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市政府重點引進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可采取 " 一事一議 " 的方式給予政策支持。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台商投資區管委會可參照本措施制定出台相應獎勵政策。
(四)本措施由泉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來源:泉州市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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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投資界,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2307/5175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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