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付款 319 元,最後保單顯示保費隻有 138 元。"
近日,家住北京順義的王欣欣(化名)向北京商報記者吐槽了自己在小牛電動 App" 牛油保 " 買保險的不愉快經曆。支付 319 元買保險,查到保單卻難以接受,保費隻有 138 元?那剩下的錢到哪裏去了?" 牛油保 " 裏到底還有什麽套路?
根據王欣欣的交易,北京商報記者開展了一系列調查……
保險有差價?
比摩托車輕便、比自行車輕松的電動自行車成爲了很多人出行時較常選擇的交通工具,但随着我國電動自行車保有量的增加,車輛丢失、被盜、交通事故及後續理賠問題對用戶産生了不少的困擾。
于是,在購買電動車時購買一份保險成爲不少消費者的選擇,一些電動車廠商也發現了商機,将保險産品引入自營的 App 銷售,江蘇小牛電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 小牛電動 ")便是如此,小牛電動 App 内的 " 牛油保 " 也成爲了小牛電動的特色服務之一。不過,看似便捷的服務背後,實則暗藏套路。
家住北京順義的王欣欣曾經因爲電動車被盜未能找回耿耿于懷,在重新選購電動車時,特意選擇了買電動車同時能購買保險的小牛電動。在購買電動車時,小牛電動的店員也向王欣欣詳細介紹了保險的保障内容。
" 這款保險能提供人車雙保障,如果第一年被盜,保險全額賠付,第二年賠付 70%,第三年賠付 50%。如果您或您的家人騎車發生了事故,保險也能賠償…… "
在店員的推薦和介紹下,王欣欣在小牛電動 App 内的 " 牛油保 " 購買了一份保險,支付保費 319 元。
根據王欣欣提供的支付憑證,北京商報記者發現,這筆保費确實爲 319 元,收款方爲 " 江蘇小牛電動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說明爲 " 牛油保門店分享版 × 1"。
" 電動車保險的保單是什麽樣子?跟汽車保險保單有什麽不同?" 帶着好奇,王欣欣通過保險公司的微信小程序查到了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單,但這一查也查出來了貓膩,王欣欣發現,自己這份保險價格居然隻有 138 元。
實際上,這樣的案例不在少數,北京商報記者通過黑貓投訴平台發現,已有超過 20 位消費者在黑貓投訴平台投訴 " 牛油保 " 保單價格的問題,投訴内容基本如出一轍。
比如,3 月,一位消費者投訴表示:本人通過手機 App" 小牛電動 " 購買了其銷售的 " 牛油保 " 産品,付款金額 349 元,實際在保險官網查詢保單價格爲 178 元,小牛電動收取差價 171 元,遠超實際保單價格,店鋪人員以 " 内保 "" 外保 " 等保險行業不存在的詞彙搪塞消費者。6 月,亦有消費者在黑貓投訴表示:小牛電動實體店引導購買的 " 牛油保 " 至尊 PLUS 價格爲 538 元,保單價格卻隻有 238 元。兩者保單内容完全一緻,價格差異巨大,涉嫌價格欺詐,要求退還差價 300 元。
對于消費者支付的保費和獲得的保單價格不一緻的情況,首都經濟貿易大學農村保險研究所副所長李文中認爲,小牛電動主要是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消費者不知道購買保險産品的真實價格和相關企業提供購買保險服務的價格。北京劭和明地律師事務所保險律師李超也表示,小牛電動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北京商報記者也多次就相關問題向小牛電動發函采訪并多次緻電,但截至記者發稿尚未獲得回複。
客服表述前後不一
付了 319 元買保險卻隻獲得了一張 138 元的保單,這樣的結果顯然是王欣欣不能接受的,當王欣欣向小牛電動客服人員詢問爲何保費不一緻存在差價時,小牛電動的客服人員介紹稱:" 當集體保單拆分爲個人保單時,保單上顯示的價格是系統随機(最低)顯示出的價格,無法代表這張保單的原本價值,僅代表保單的真實有效性,實際并沒有差價存在。"
集體保單?個人保單?保單上顯示的價格無法代表這張保單的原本價值?王欣欣對這風馬牛不相及的解釋并不以爲意,于 10 月 24 日撥通了承保保險公司客服電話,該保險公司客服人員則明确告知,這份保險的價格就是保單中标明的 138 元,目前隻能查到 138 元的保單,并表示沒有查到王欣欣同時購買了其他保單。
當北京商報記者向小牛電動發函采訪後,王欣欣再次詢問保險公司客服保費情況時,客服又給出了不一樣的說法。
根據王欣欣提供的通話錄音,保險公司客服在電話中解釋稱,由于該保單保障期限爲三年,該保單每年的保費是 138 元,再加上保費折扣,合計爲 318 元左右。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王欣欣聯系保險公司客服後,該保險公司客服人員又申請了王欣欣的微信,并再次通過微信表示 " 應該是有财務上的問題,給您帶來不便還請諒解,我跟公司申請了一張咖啡卡作爲禮物 "。
" 爲什麽前兩天還說隻能查到 138 元,現在卻改口了?況且保單上也寫明了,保障期限爲 2023 年 10 月 24 日到 2026 年 10 月 24 日,保費合計 138 元,怎麽又成了一年的保費?" 對于客服前後不一緻的表述,王欣欣表示不能接受。
王欣欣向北京商報記者提供的保單也顯示,三年保費合計爲 138 元。
這份保單保費到底是多少?應該以保單爲準還是客服人員描述爲準?李超從行業角度分析表示,根據從業經驗,保單上列明的保費,都是保險公司真實收取的保費,如果是多年繳費的産品,保單也會寫明繳費頻率、每年繳費期。李文中也認爲,從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單來看,這 138 元保費就是三年的保費,也應該是保險公司實際收取的保費。
資深精算師徐昱琛告訴記者,保費的依據應該以保險公司出具的蓋章合同爲準,如果王欣欣并未獲得其他保單,這張保單上的保費數據應爲實際保費。
保險是誰買的
" 不僅我的保費不清不楚,甚至我花的錢買保險,連投保人都不是我自己。" 令王欣欣十分不解的,還有保單上的投保人名字。
通過王欣欣提供的保單,北京商報記者發現,保單上載明的投保人并非王欣欣自己,而是 " 江蘇小牛電動科技有限公司 "。
" 我自己花錢買保險,爲什麽投保人不是我?" 王欣欣向北京商報記者提出了自己的疑惑。
實際上,對于誰能成爲投保人,《保險法》有明确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對于 " 保險利益 ",《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爲其訂立合同的,視爲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顯然,王欣欣與小牛電動在保險方面并沒有直接利益關系。北京商報記者回溯王欣欣投保流程發現,在王欣欣付款投保過程中,确實沒有被告知投保人爲小牛電動。直到保單生效,王欣欣查詢到具體的保單内容時,才發現其中的 " 秘密 "。對于此時的消費者來說,顯然已經沒有了反悔的機會。
有保險方面專家表示,從截圖來看,投保人是小牛電動,被保險人是車主個人,而該截圖保單既有非機動車整車盜搶損失保險等财産保險業務,也有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等人身保險業務。而投保人小牛電動顯然對被保險人電動車車主個人不具有保險利益。因此,該保單的人身保險業務部分有可能因爲不具有保險利益而無法律效力。
李文中則告訴北京商報記者,消費者不知道通過相關企業購買保險的模式,消費者在這樣的模式下可能會喪失投保人的身份,從而也喪失了投保人所擁有的相關權利。
" 一方面,相關企業将自己包裝成投保人後就有可能擁有投保人的相關權利,比如保險合同任意解除權,一旦行使該權利就會損害消費者的權益。另一方面,監管對保險經紀機構的資格與市場行爲有嚴格的要求與規範,但是将相關企業将自己包裝成投保人會逃避監管,消費者利益被損害後維權困難。" 李文中進一步向北京商報記者分析。
保險銷售資格存疑
除了保費不一緻和投保人資格問題,王欣欣也對小牛電動的保險業務資質提出了疑問。
衆所周知,保險是需要持牌經營的金融業務。如果小牛電動沒有保險經紀、保險代理、保險兼業代理牌照,既沒有保險銷售資質,其也并沒有收取保費的資格。
北京商報記者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發現,小牛電動并未獲得保險銷售資格。而從王欣欣提供的支付記錄來看,王欣欣确實是向小牛電動支付了保費。
對于交易過程,李文中表示,從合同形式看小牛電動并不是保險中介人,而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投保人。但是,從相關交易行爲的實質來看,小牛電動爲消費者購買保險的行爲實質上是一種保險經紀行爲。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經紀業務是一種國家特許經營業務,沒有獲得保險監管機構的批準不得經營相關業務。因此,該行爲存在違法嫌疑。
此前,針對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也強化了持牌經營的原則。《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非保險機構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商業行爲:提供保險産品咨詢服務;比較保險産品、保費試算、報價比價;爲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代辦投保手續;代收保費。
上述保險專家認爲,從目前情況來看,小牛電動 App 通過互聯網應用程序,以文字形式宣傳了保險産品;且消費者可以通過小牛電動 App 投保保險産品,小牛電動的運營機構違反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的相關規定。
亂象導緻無窮 " 後患 "
保險持牌經營背後,是因爲保險等金融産品是相對較爲複雜且風險較高的産品,如果不加以監管,極易出現市場操縱、欺詐等行爲,損害市場的公平和穩定,危害消費者的利益,甚至引發金融風險、危害社會穩定。
經營層面因爲沒有銷售資質違法,這類行爲也會帶來一系列隐患。李超表示,存在的隐患是多方面的,從消費者角度來說,如收取的保費是否及時支付給保險公司、是否存在截留保費的風險、是否能實時出單,如果沒有及時出單消費者又發生了風險事故,可能産生理賠糾紛。
具體到小牛電動的事例中,保險專家認爲,未取得保險經營許可的機構銷售保險産品,首先是非法經營,進而有三方面隐患:一是容易誤導消費者。沒有保險經營許可證的機構可能沒有足夠的保險知識和專業能力專業職員,無法爲消費者提供正确的保險建議和指導,甚至可能會誤導消費者,導緻消費者購買不适合自己的保險産品。二是容易損害消費者權益。沒有保險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可能沒有足夠的實力和信譽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一旦出現糾紛和問題,消費者可能會面臨損失和維權困難。三是可能擾亂市場秩序。沒有保險經營許可證的機構銷售保險,可能會擾亂市場秩序,影響正規保險公司的業務和經營,導緻市場的不公平競争。
李超最後強調,在保險監管無法觸及的情況下銷售保險産品,會嚴重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可能出現不及時投保、保險糾紛等問題,嚴重的可能出現假保單、截留保費、非法集資、保險詐騙等亂象。
北京商報金融調查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