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月 26 日晚間,中國銀行(SH601988,股價 4.28 元,市值 1.26 萬億元)披露,該行召開董事會會議,表決通過了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務工具發行額度和發行安排。
近年來,監管層緻力于提升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TLAC)。此次中國銀行董事會通過 TLAC 非資本債務工具發行安排,意味着相應工具即将面世。
發行規模爲不超過 1500 億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中國銀行披露,該工具爲減記型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務工具,符合《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可用于補充商業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當該行進入處置階段時,可通過減記的方式吸收損失。
該工具發行規模爲不超過 1500 億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決議有效期爲自股東大會批準之日起至 2025 年 8 月 29 日爲止。
總損失吸收能力,是指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進入處置階段時,可以通過減記或轉爲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損失的資本和債務工具的總和。
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券是指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爲滿足總損失吸收能力要求而發行的、具有吸收損失功能、不屬于商業銀行資本的金融債券。
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券的受償順序,劣後于《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管理辦法》規定的除外負債,優先于各級别合格資本工具。
國際上,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券是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實現總損失吸收能力達标的重要工具,已得到廣泛運用,發展較爲成熟。
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券應當含有減記或轉股條款
2021 年 10 月,人民銀行、原銀保監會、财政部公布的《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管理辦法》指出,制定該辦法是爲确保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進入處置階段時具備充足的損失吸收和資本重組能力,維持關鍵業務和服務功能的連續性,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比率應當滿足以下要求:一是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風險加權比率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不得低于 16%,自 2028 年 1 月 1 日起不得低于 18%;二是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不得低于 6%,自 2028 年 1 月 1 日起不得低于 6.75%。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被認定爲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商業銀行,應當在該辦法規定期限内滿足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要求。2022 年 1 月 1 日之後被認定爲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商業銀行,應當自被認定之日起三年内滿足該辦法規定的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要求。
2022 年 4 月,人民銀行、原銀保監會發布《關于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發行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券有關事項的通知》,指出發行人應充分、及時披露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券相關信息,真實、準确、完整地揭示債券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于次級性風險、減記損失風險、轉股風險。
上述通知規定,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券應當含有減記或轉股條款,當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進入處置階段,二級資本工具全部減記或者轉爲普通股後,人民銀行、原銀保監會可以強制要求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券以全部或部分方式進行減記或轉爲普通股。
人民銀行、原銀保監會還将加強對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發行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券的監督管理,指導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聚焦服務實體經濟和防範金融風險,合理安排發行工作,有序提升總損失吸收能力。
2023 年 9 月,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認定 20 家國内系統重要性銀行。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将按照《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規定(試行)》的要求,共同做好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工作,督促系統重要性銀行按規定滿足附加資本和附加杠杆率要求,增強抗風險能力和損失吸收能力,發揮好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合力,促進系統重要性銀行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不斷夯實金融體系穩定的基礎,更好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