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讓孩子接受良好的教育
有的父母買學區房
有的父母給孩子報輔導班
但有的父母卻 " 另辟蹊徑 "
結果自己觸犯法律獲了刑
2 月 7 日,浙江嘉興秀洲法院
公布的一起案例引人警醒
2018 年 6 月,蘇某的兒子到了要讀小學的年齡,蘇某最心儀的小學是嘉興市某重點小學," 我想給孩子更好的教育,當時覺得這所重點小學很不錯,兒子去讀書也方便,我很想讓兒子去那裡上學。" 但無奈并沒有該小學的學區房,作為父親的蘇某陷入了焦慮。蘇某的工作單位就在該重點小學的校區附近,一次路過該校區時,恰巧看到了一家店面的卷簾門上刻有 " 辦證 + 電話号碼 " 的字樣,蘇某想到了這是可以僞造房産證的廣告。
就這樣,為了獲取一本能使自己的兒子在該重點小學有入學讀書資格的房産證,蘇某通過門面房卷簾門上的辦證廣告,電話聯系上辦假證的人,向辦假證者提供房屋所有權人姓名、房屋坐落位置、兒子上學的時間等信息。
為了避免與别的小孩沖突,蘇某還特地去查看了該重點小學所屬學區的小區,報給做假證的人一處根本不存在的房屋。兩天後蘇某在某公園附近以 300 元的價格向辦假證人員購買了假的房産證一本。當時學校還采用線下報名形式,蘇某使用該僞造的房産證,成功為其兒子辦理報名手續并入學,使其兒子在該小學就讀至今。
直到嘉興市審計局在審計過程中發現了蘇某的 " 把戲 ",2022 年 8 月 17 日,嘉興市審計局将蘇某涉嫌僞造假房産證為子女辦理入學的相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8 月 18 日,蘇某在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後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認為應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蘇某刑事責任,依法向秀洲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裁判:
秀洲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蘇某買賣
僞造的國家機關證件
其行為已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
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 10 個月
緩刑 1 年 3 個月
并處罰金 3000 元
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
給孩子創造良好的就學條件
初衷是好的
但一定要按照教育局相關規定
給孩子辦理入學手續
切記不要試圖以假證蒙混過關
辦證制證廣告不可信
買賣假證件、使用假證件
是違法行為
一旦觸犯法律就會受到法律制裁
誠信
才是最好的家庭教育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僞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僞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