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都市報全媒體記者劉建
11 月 2 日
新餘袁河公安刑偵大隊
接到南京警方移交線索稱
轄區一居民涉嫌非法買賣槍支
核查線索後
民警依法傳喚了王某
經訊問
嫌疑人王某因興趣愛好
加入了一 " 槍友群 "
在群内結識了外地賣家王某某
便并向其購買了 2 支槍
在得知這一線索後
辦案民警循線深挖
王某也曾向群成員魏某購買過槍支
随即對嫌疑人魏某展開調查
并在其家中搜查出 14 支仿真槍支及配件
經有關部門鑒定
其中 5 把被認定爲槍支
(民警在魏某家中搜查出的仿真槍支)
經查
嫌疑人魏某想着買槍組裝 " 練練手 "
從網上購買了仿真槍及彈夾配件後
一直小心存放在自家車庫内
自加入 " 槍友群 " 後
以 2000 元的價格出售給群成員王某
電動力長槍 1 支、彈夾 1 個
魏某對自己的行爲
表示十分後悔
目前
犯罪嫌疑人王某、魏某
因涉嫌非法持有、買賣槍支
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涉案槍支及外地賣家王某某
已移交南京警方處理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十三條
國家對槍支的制造、配售實行特别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制造、買賣槍支。
法律明确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持有、私藏槍支
切勿抱有僥幸心理!
來源:江南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