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因 " 代孕棄養 "、偷逃稅被 " 封殺 " 後,演員鄭爽還被海甯某影視投資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今天(26 日),記者從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中,獲知了這起案件的判決結果,鄭爽被判退還服務費 3050 萬元及利息,并賠償 6000 萬元。
2016 年 1 月 13 日,海甯某影視投資有限公司作爲甲方,與乙方上海鄭爽影視文化工作室簽訂《策劃服務合同書》,約定甲方委托乙方爲甲方制作電視劇提供相關策劃服務,包括項目落地執行、内容與品牌策劃、藝人挑選、項目營銷策劃等。策劃服務期限自 2016 年 2 月 15 日至 2016 年 5 月 10 日中的 70 個實際有效工作日。甲方分期支付乙方策劃服務費總計 3050 萬元。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款的,均應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有關雙方合作具體細節,雙方将另行簽訂補充合同予以詳細約定。
另外,上海鄭爽影視文化工作室系個人獨資企業,成立于 2013 年 12 月 2 日,投資人爲鄭爽。2017 年 11 月 23 日,上海鄭爽影視文化工作室經核準注銷。
2016 年 1 月 13 日,海甯某影視投資有限公司與上海鄭爽影視文化工作室簽訂《< 策劃服務合同書 > 之補充合同》。甲方邀請乙方藝人鄭爽參與涉案影視劇的拍攝,出演本劇第一号女主角;拍攝工作自 2016 年 2 月 15 日起至 2016 年 5 月 10 日中間的 70 個實際有效工作日;如根據任何适用法律,本劇及演員服務爲聘用工作關系的事實不足以确保甲方對本劇擁有的完全權益,在保證乙方及乙方藝人權利的前提下,乙方及乙方藝人根據有關适用法律賦予甲方最大保障和最長年限,以确保甲方在任何地區、任何司法管轄權下享有本劇完整及不受限制的知識産權、使用權和經濟收益權;本合同簽訂後如因乙方藝人參與違法犯罪活動或因劣迹,從而遭受國家新聞出版局或廣電總局封殺影響本劇至拍攝和上映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應退還甲方已支付的酬金并賠償甲方遭受的截止當時而遭受的實際經濟損失。
2016 年 1 月 18 日至 2016 年 4 月 25 日期間,海甯某影視投資有限公司分多筆向上海鄭爽影視文化工作室支付合計 3050 萬元,付款用途均注明涉案影視劇服務費。
2015 年 12 月 28 日,海甯某影視投資有限公司又與深圳某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簽訂《影視節目獨占授權合同書》,授權該公司使用涉案電視劇的獨占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期限五年,約定有授權費金額;合同簽訂後,如授權内容主要創作人員實施違法或違反公序良俗行爲導緻授權内容無法按約定期限在互聯網傳播,深圳某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退還已支付款項并賠償損失。2016 年 2 月,深圳某公司分兩筆支付了 2520 萬元。
2016 年 2 月 5 日,海甯某影視投資有限公司與某廣播電視台簽訂《電視劇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書》,許可某廣播電視台使用涉案電視連續劇及其著作權,某廣播電視台下屬公司成爲該劇投資方之一,投資比例 5%,許可使用費合計 7700 萬元;海甯某影視投資有限公司違約除應返還全部許可使用費外還應支付約定許可使用費總額 100% 的違約金。
杭州某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夥)受海甯某影視投資有限公司委托,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作出《專項審計報告》,載明涉案電視劇項目已收到五家投資方相關投資,截至 2020 年 12 月,所發生費用均已簽訂合同協議并已實際支付,在已支出的項目費用中,演員勞務費占比達三分之二。
然而,涉案電視劇已制作拍攝完畢,尚未申請發行許可時,鄭爽卻已被 " 封殺 "。
2020 年 7 月後,鄭爽代孕及撫養争議被媒體曝光,鄭爽 " 代孕棄養 " 數次進入微博熱搜版前列排名,引發社會輿論強烈譴責。2021 年 8 月,上海市稅務局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追繳鄭爽稅款、加收滞納金并處罰款合計 2.99 億元。鄭爽未提出異議,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複議或起訴,并已在規定期限内繳清全部稅款和滞納金。
海甯某影視投資有限公司認爲,鄭爽作爲知名公衆人物,其劣迹行爲已造成極其廣泛且惡劣的社會影響,依據廣電總局相關通知,鄭爽作爲主創人員出演的電視劇已經無法上映。上海鄭爽影視文化工作室系個人獨資企業并于 2017 年注銷,其存續期間的債務應由投資人鄭爽承擔。因此訴至松江法院,要求确認《策劃服務合同書》及《策劃服務合同書之補充合同》解除;被告鄭爽退還服務費 3050 萬元及利息,并賠償經濟損失 6000 萬元。
鄭爽辯稱,合同已經因履行完畢及上海鄭爽影視文化工作室注銷而權利義務終止,涉案的電視劇制作完成後未能上映亦非自己原因造成,且自己并非 " 劣迹失德藝人 ",海甯某影視投資有限公司無權依據 " 媒體審判 " 所形成的錯誤事實主張鄭爽的違約責任,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松江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認可其在境外代孕的事實,無論其是否違法,均系規避我國監管,不符合被告作爲社會公衆人物的道德要求,無論其是否存在 " 棄養 " 事實,均已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已構成劣迹,而被告偷逃稅款的違法行爲,已由稅務部門作出認定、處罰。根據廣電總局相關文件通知,因被告劣迹、違法行爲,其作爲主演的電視劇實際無法上映、傳播,客觀上被告已被 " 封殺 ",也應被 " 封殺 ",原告因此按約主張行使合同解除權合理合法。合同解除後,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參照影視作品制作成本認定實際發生損失,并結合與電視台、視頻網站等已簽訂的著作權許可合同标的認定可得利益損失。由于上海鄭爽影視文化工作室注銷,相應合同義務由其投資人即鄭爽承擔。
據此,松江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作出一審判決:确認《策劃服務合同書》及《< 策劃服務合同書 > 之補充合同》于 2021 年 2 月 24 日解除;鄭爽返還海甯某影視投資有限公司服務費 3050 萬元并賠償經濟損失 6000 萬元。一審判決後,鄭爽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今年 7 月 18 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