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賀立超 記者 徐曉安)戀愛中,一些情侶有時會被愛情沖昏頭腦,以至于出現 " 要什麼、給什麼 " 的沖動行為。胡某在戀愛期間,就曾向女友萬某轉賬近 50 萬元,分手後卻索要不回來了。因此,胡某訴至法院尋求幫助。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太倉市人民法院調處了這起糾紛。
胡某與萬某原為公司同事,因互生好感,開始戀愛交往。期間,萬某多次向胡某索要錢财,胡某則盡力滿足,從幾百到上萬,不到一年時間共計轉賬近 50 萬元。據了解,胡某自身收入不高,為滿足萬某的需求,辦理了多張信用卡取現,導緻信用卡違約嚴重。但後來,因萬某不同意公開雙方戀情,兩人便失去了聯系。胡某要求萬某還錢未果,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萬某把近 50 萬元的款項全數返還。
庭審中,胡某認為其以談戀愛和結婚為目的和萬某相處,而萬某則假借戀愛為名,騙取巨額錢财,後又失去聯系,拒絕返還錢款。萬某則稱其并非欺騙胡某錢财,而是因身體原因需要大量購買各種飲食以滿足自身需要。法官在了解雙方的情況後,通過與萬某及其父母、胡某多次溝通,從情與法的角度解開了當事人的心結,最終,雙方達成了調解方案,萬某同意返還胡某 30 餘萬元。
法官提醒,情侶之間的轉賬,如果僅有轉賬記錄,而無證據表明是借款,通常被認定為是贈與。結合司法實踐和社會生活常識及所在地經濟發展條件,對于小金額通常認定為戀愛期間雙方表達感情的無條件贈與,而對于大金額則認定為以共同生活或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的贈與。雙方分手後,受贈人應當返還附解除條件贈與的财産。同時,青年男女在戀愛時要樹立正确的戀愛觀和價值觀,表達情誼的方式有很多,切莫一味索取錢财,以免分手後産生經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