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聯社 9 月 19 日訊(記者 彭科峰)都說投資有風險,尤其是用于股權投資的私募産品風險更高。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就發布了這樣一個典型案例—— 80 後投資者汪某某在工商銀行的理财經理的推薦下,斥資百萬購買 " 保本型 " 私募基金産品,5 年合同到期後分文未得。一怒之下,汪莫某起訴招商證券和财富公司要求退錢,但法院一審以賣方已盡責爲由駁回投資者請求。
聽信銀行員工推薦 80 後男子百萬投資私募 5 年 " 空歡喜 "
據汪某某介紹,2017 年 2 月,工商銀行的理财經理陳某某告知自己,陸浦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下稱陸浦公司)推出了理财産品,且陸浦公司承諾該産品是保本穩收益的理财産品,年收益率爲 9%,最低購買金額爲 100 萬元,期限爲 5 年。
因爲汪某某此前長期在工商銀行購買理财産品,均是陳某某負責辦理,每次投資都非常順利,基于信任,汪某某同意購買陸浦公司 100 萬元的理财産品。此後,其投資款項轉入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運營外包服務募集專戶。2022 年 2 月 24 日,該産品到期後,汪某某向陸浦公司要求結算投資款,但 " 均被其各種理由推脫 "。汪某某隻得向上海某法院起訴,要求招商證券和陸浦公司賠錢。
爲何投資者百萬理财到期後分文不給?在法院審理環節,陸浦公司給出了自己的解釋。陸浦公司表示,本案基金是該公司發行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期限爲 3+1+1 年,該基金已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到期後進入清算期,基金全部投資于嘉興煜維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煜維合夥将扣除費用後的款項全部投資于北京妙醫佳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因爲标的基金目前因标的項目等待退出,暫無法全部變現。
陸浦公司稱,将以 2022 年 2 月 15 日作爲基準日發起基金清算流程,待後期回款後将采用多次清算的方式将資金分配給各基金份額持有人。考慮到回購主體回購能力不足,且上市目标較爲明确,在充分溝通本基金投資者意見的基礎下,暫未就股份回購對賭條款觸發事宜采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
汪某某指出,自己未持有 300 萬元以上的金融資産,也沒有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萬元的收入水平,不具備私募基金投資人的準入條件。陸浦公司向自己銷售本案産品違反了相關規定。
近期,法院一審認爲,汪某某提供的有關其金融資産不足 300 萬元的相關證據與是否構成合格投資者無涉。汪某某在購買産品時系合格投資人,陸浦公司盡到了應盡義務,案涉《基金合同》合法有效。招商證券主要職責是保管托管賬戶,上述基金成立後,被告招商證券已按約履行了基金托管人的主要義務。最終,駁回汪某某全部訴訟請求。
近年來多起投資人起訴私募違約 但是否賠償并無标準答案
對此,業内人士表示,2016、2017 年前後,投資市場火熱,大量私募基金盛行,類似因爲私募基金投資公司股權後虧損或者無法清算的案例屢見不鮮。
财聯社記者也找到了多起投資人起訴私募基金管理者違約的案例。據裁判文書網披露,2015 年 3 月,個人投資者張某花 100 萬元購買了百億級私募中融鼎新旗下的産品白羊新三闆投資基金 1 号。同年 4 月,張某與中融鼎新簽訂了基金合同,包含重要提示、風險揭示書、合格投資者承諾書、投資者告知書、基金的基本情況、當事人及權利義務等。
據悉,白羊新三闆 1 号成立于 2015 年 4 月,當時正是其投資标的中科招商定增價位 18 元 / 股的一次,認購金額爲 2.007 億元。從新三闆市場定增得來的資金,被中科招商用來低位抄底上市公司,頻繁舉牌,随後遭遇監管高度關注。最終,因爲 " 踩雷 " 新三闆公司中科招商,直到 2022 年 10 月,該基金淨值下跌約 80%。,卻遭受了 80% 巨大損失。中融鼎新表示,其持續尋求股份處置方式,但投資标的的确存在變現困難。
最終,法院在一審、二審中認爲,中融鼎新在銷售基金産品的過程中,履行适當性義務不及時不全面,未能及時評估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即接受投資者認購基金産品,并在投資者認購基金産品前未能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存在一定過錯。判決中融鼎新賠償投資者 20 萬元(即本金的 20%)。這意味着,投資者自擔八成損失。
另外一份文書顯示,2015 年 12 月,個人投資者李某花 100 萬元購買北京乾元泰和資産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一款私募産品,6 年之後(2021 年 12 月),李某卻隻能贖回 1.99 萬元,損失超過 98%。
乾元泰和表示,該私募産品淨值從初始 1 元跌到 0.3277 元,屬于市場風險原因導緻,投資者已知曉風險,應自行承擔損失。而在 2021 年 10 月起,這款産品停止了淨值披露,乾元泰和表示,這是由于實控人劉宗智于 2021 年 10 月 7 日病故,公司無法繼續經營,因而未按合同約定披露淨值。
法院審理認爲,乾元泰和作爲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未盡義務的情況。複利 1 号基金淨值在 0.3277 元至 0.02114 元期間,未依協議約定對向投資者進行及時披露,造成損失 30.656 萬元。一審判決,由乾元泰和賠償李某本金損失 30.656 萬元,除此之外的本息損失由當事人自行承擔。這意味着,投資者自行承擔七成損失。
律師稱投資者适當性義務是關鍵
對此,湖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向财聯社記者指出,2016、2017 年前後,正是中國股市難得的牛市時期,一大批個人投資者也因此入局高風險的私募,但從目前公布的諸多案例來看,獲益的并不多。在投資者和财富管理公司的訴訟中,法院裁決的關鍵還是基于 " 賣者盡責、買者自負 " 的原則。
該人士表示,簡言之,如果法院認定賣方已經盡到投資者适當性義務,那麽投資者就必須自行承擔風險。對于個人投資者而言,必須清楚的認識到私募基金尤其是用于股權投資的私募産品屬于高風險産品,不能迷信他人的宣傳,更不能輕信銀行等代銷渠道。以汪某某的案例而言,如果他能夠提供确鑿證據證明當時購買産品時财富公司、銀行理财經理向其提供了 " 保本承諾 " ,或許依舊可以尋求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