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練習舞蹈而導緻孩子受傷甚至癱瘓的悲劇時有上演,那麽培訓機構是否應承擔責任呢?4 月 3 日,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女童學舞受傷的教育機構責任糾紛,并最終組織雙方達成一緻調解意見,由培訓機構及其經營者一次性賠償女童 25 萬元。
2022 年 8 月的一天,7 歲的露露(化名)在通州的一家藝術培訓中心接受舞蹈培訓,當天是 90 分鍾的課程,前半段是練習基本功,後半段是學習舞蹈組合,舞蹈動作包括壓腿、下腰、倒立等等。練習中露露在獨立下腰的過程中閃了一下腰,但當時孩子并沒有特别的感覺,仍然繼續練習。
上完課回家後,露露感覺腰部疼痛,父母帶其前往南通大學附屬醫院就診。經診斷露露的傷情爲脊髓損傷,肌力隻有 0-1 級,醫生建議立即前往上海診治。露露家人當即将孩子轉至複旦大學附屬兒科醫院,診斷爲脊髓損傷(外傷性),截癱(雙下肢癱瘓),尿潴留。好在治療及時,露露漸漸地能夠下地行走,肌力恢複至 3 級,但治療和康複花費了大量醫療費用。爲前期醫療費,露露訴至法院,要求培訓機構及經營者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父母訴稱,露露在培訓中心學習跳舞,因跳舞動作導緻受傷。其系無民事行爲能力人,被告培訓中心作爲專門的教育培訓機構,緻其受傷,應對其損失承擔全額賠償責任。露露同時提交了事發當日原告練習時培訓機構老師拍攝的幾段視頻。
培訓機構及經營者則辯稱,對于原告的損傷與跳舞行爲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不予認可,培訓機構并沒有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情況。且露露的父母作爲監護人應當預知幼童學習舞蹈可能産生受傷的風險,對其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監護人亦應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爲,原告提供的就診治療顯示,其系在結束舞蹈培訓當日短時間内即至醫療機構就診,就診時間連貫。根據南通及上海兩家醫院的診斷,結合原告提供的當日培訓課視頻,以及已經查明的培訓内容,原告的損傷與舞蹈培訓之間是有因果關系的。
審理中,兩被告提出,目前原告僅起訴了前期醫療費,但原告已經能夠自行走路,希望能夠就原告後期康複費用等全部損失一并進行調解,原告也同意調解。在法院的主持下,最終雙方就賠償金額達成一緻意見,由培訓機構及其經營者一次性賠償露露各項損失共計 25 萬元。
法官說法:
教育機構應盡教育、管理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原告露露參加舞蹈班培訓時未滿七周歲,系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其在教育機構學習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應當适用過錯推定原則,即教育機構隻有在證明其已經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時,才不承擔侵權責任。露露提供的培訓視頻、就診資料能夠證明其傷情與接受舞蹈培訓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此時舞蹈機構應當承擔證明其自身不存在過錯的舉證責任,但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證據,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也提醒,舞蹈動作具有極強的專業性,對練習者的身體條件、動作标準都有極高的要求。因此,家長在爲孩子們選擇培訓内容時一定要從自身實際出發。同時,培訓機構也應更加規範,加強對孩子的監護和管理,從而避免此類悲劇的發生。
通訊員 陳貝加 現代快報 + 記者 嚴君臣
(編輯 邵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