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朱鲸潤 通訊員 王晨曦)"Z 投資公司故意僞造投标保證金轉賬憑證,弄虛作假,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妨礙案件審理,決定對 Z 投資公司罰款 100 萬元,對其主要負責人罰款 10 萬元。"5 月 24 日,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幹警羅揚、任小傑至 Z 投資公司宣讀了一份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許某進行頂格處罰。
△法院供圖
近日,梁溪法院在審理 A 公司破産重整一案過程中,發布了 A 公司第二次重整投資人招募公告,公告要求,拟對 A 公司進行重整投資的意向投資人必須在 2023 年 5 月 14 日前向 A 公司管理人交納投标保證金 5000 萬元。
爲參與 A 公司的重整投标,Z 投資公司法定代表人許某向 A 公司管理人提供了一張網上銀行轉賬電子回單圖片,并附于标書參與評标。該電子回單載明轉賬彙款金額爲 5000 萬元,轉賬備注爲保證金。然而,該筆款項卻遲遲未實際到賬。這是怎麽回事呢?
經法院調查,Z 投資公司法定代表人許某通過其他公司向管理人彙款 5 萬元,因轉賬時收款人戶名填寫錯誤,該 5 萬元于次日被退回。而提交給管理人的 5000 萬元電子回單圖片正是在該 5 萬元轉賬産生的銀行電子回單的基礎上修圖變造而成。
△法院供圖
當證據擺在面前,許某向法官承認了弄虛作假、僞造憑證的事實,并當場表示悔過。最終,Z 投資公司及許某爲其自作聰明、幹擾訴訟的行爲交了高額 " 學費 "。
法官提醒,破産重整是一項司法程序,管理人是接受法院指定的依法履職主體,破産程序中的每一個環節都是莊重、嚴肅的,參與者應當誠實守信。弄虛作假的行爲會嚴重妨礙案件的正常審理,既是對司法資源的浪費,也是對司法權威的挑戰,法院将根據情節輕重對行爲人或單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 高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