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吳友志 記者 嚴君臣)在婚姻存續期間,妻子與他人長期保持不正當關系,離婚時丈夫索賠 30 萬元。1 月 4 日,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江蘇啓東法院對此案進行審理,最終判決女方賠償 3 萬元。
據了解,小翠與大力(均爲化名)自由戀愛 6 年,1996 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後生育一子。2007 年 6 月,小翠經人介紹出國務工,大力獨自一人撫養孩子并在小鎮上做小生意。此後,大力因兩次交通事故,分别造成八級和九級傷殘。2009 年,小翠回國,大力将店面轉由小翠經營,去别處另行經營自己的生意。2020 年 3 月,因雙方發生矛盾,兩個店面無法繼續維持經營而倒閉。
2023 年,小翠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訴訟中,大力指出小翠婚内出軌,要求小翠賠償其 30 萬元。對此,小翠認可其确實與他人保持不正當關系 1 年左右。
啓東法院經審理認爲,關于大力主張小翠賠償 30 萬元,應是離婚過錯賠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本應互相忠實,相互尊重,但小翠與他人保持不正當關系,導緻二人婚姻關系破裂和分居生活,且大力先後兩次遭受交通事故,構成肢體殘疾,精神上承受着感情不忠的負擔和壓力,大力作爲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并對此酌情判處。綜合考慮原被告的收入狀況、勞動能力、被告的精神壓力等因素,酌定小翠向被告賠償 3 萬元。
法官說法: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組成單元,家庭是否和諧美滿不僅關系着家庭成員能否享受到溫馨美滿的家庭氛圍,更影響着整體社會的和諧穩定。誠信、忠誠的夫妻關系有利于構建、維護和諧溫馨的家庭氛圍。夫妻互相忠實,不僅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也是法定義務,夫妻雙方應共同維護文明和諧的家風。對婚姻不忠誠,會傷害夫妻感情,拆散家庭,敗壞社會風氣,這不僅是道德上所唾棄的行爲,也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爲。本案中,小翠罔顧大力的感受,違背夫妻忠誠義務,婚内出軌,對大力造成了較大的精神傷害,更是違背了公序良俗以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内在要求。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校對 張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