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資管計劃投資穿透圖
近日,一起具有标志性的金融案件曆經三年終于審結宣判;該案件屬于 " 公募子公司資管計劃 + 私募股權基金 " 雙層嵌套型的金融衍生品引發的侵權糾紛,亦是個人投資者投資虧損引發的合同糾紛。案件涉及華泰證券、中科招商以及上海聚潮公司多方,覆蓋公募子公司專項資管計劃、私募股權基金、券商托管業務、銀行理财産品、信托計劃以及新三闆等多重跨界業務。
上海金融法院二審認定,結合争議問題分析,對一審法院酌情确定的責任比例予以認可。故上海聚潮資産管理公司、中科招商公司就個人投資者投資損失中的 125.23 萬元的 70%,即 87.66 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華德高對钛媒體 APP 表示:" 在此案件之前,金融通道業務判定通道方的承擔責任比例一般較低,多為 20% 及以下的賠付責任,此案件能夠判決聚潮公司、中科招商承擔 70% 的連帶責任,相當于首要責任,公募基金子公司開展通道業務侵犯投資者權益的侵權責任高達 70% 且承擔連帶責任系國内首例。"
披着 " 公募外衣 " 的私募股權基金
案件要從 2016 年年初說起,當年 1 月 4 日,個人投資者戴某攜本金 300 萬元,投資了上海聚潮聯合中科招商發行的 A 專項資管計劃,認購 300 萬份,并支付了 3 萬元的認購費。
同時,戴某作為委托人,與托管人華泰證券、管理人聚潮公司簽署了《聚潮資産 - 中科招商新三闆 I 期 A 專項資産管理計劃資産管理合同》(以下簡稱《資管合同》)。
彼時,發行方甚至在宣傳 PPT 上明确表示 " 預期投資收益 50%"。然而,兩年産品期滿之後,不僅預期投資收益未實現,戴某原本 300 萬元的本金也虧損嚴重,虧損 131.80 萬元。
與其他購買上述 A 資管計劃的多數投資者一樣,戴某本是華泰證券的老客戶,沖着對公募基金的信任等展開了此次投資。但彼時的戴某作為非專業金融人士,不清楚此次的資管計劃産品雖名義上由公募子公司聚潮資産公司管理,本質上卻是一款私募股權基金産品。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華德高對钛媒體 APP 表示,一般情況下,公募基金管理規模與過往業績數據比私募基金更有優勢,能更好地進入券商機構的銷售白名單中,而本案中的 A 資管計劃,從産品結構上看為一款 " 公募子公司資管計劃 + 私募股權基金 " 雙層嵌套型的金融衍生品,但從投資底層資産的本質上看,則是一款名副其實的私募股權基金産品,由中科招商作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股權投資。
層層剝離開來,A 資管計劃的資金最終流向了中長健康等四家所謂的‘拟上市公司’ " 以及 " 恒宇 55 号 " 資管計劃;所投标的與起初的合同約定顯然不一緻。
層層嵌套的金融衍生産品
據《資管合同》,A 資管計劃成立後不低于 95% 的資金投資專門成立的合夥企業深圳中科華海,中科華海的管理人為中科招商,托管人為華泰證券;中科華海投資 " 拟上市公司 " 股權的資産不低于财産淨值的 60%。
事實上,中科華海投資的中長健康、韶山潤澤、威盛工業以及東明化工四家公司,并非真正意義上的 " 拟上市公司 "。且中科招商與中長健康、韶山潤澤等均存在關聯關系。據了解,中長健康是中科華海和深圳科渡科技于 2016 年 8 月共同投資成立的一家新公司;韶山潤澤的實際控制人單祥雙則是中科招商的法定代表人。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案件中,法院也給予了 " 拟上市公司 " 一定程度的認定。法院表示,雖然 " 拟上市公司 " 并無法律法規上的明确定義,屬于商業判斷,但對于相關項目公司隻要主觀上有打算上市的意思既符合 " 拟上市公司 " 界定顯然不合理,商事主體的專業判斷固然應予尊重,還需結合社會一般觀念,通過其行為是否盡到專業領域的通常審慎義務進行判斷。
同時,《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也具有重要參考意義,該規則指出:對企業新三闆挂牌上市條件有具體要求,包括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業務明确,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範經營;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主辦券商推薦并持續督導等。
此外,原本約定購買銀行理财産品的資金,也最終流向了威盛工業、東明化工的股權投資等。《聚潮資産 - 中科招商新三闆 I 期 A 專項資産管理計劃 2016 年四季度報告》,證明:聚潮公司發布的公告載明 1.8 億元系 " 購買由銀行發行的短期理财産品 "。
然而,上述短期理财資金 1.8 億元最終流向了 " 五礦信托計劃 ",其中,短期理财資金 6030 萬元通過 " 恒宇 55 号 " 對東明化工、威盛工業進行了股權投資。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華德高表示,中科公司利用形式上的投決會決議欺騙托管機構,偷換概念将閑置資金 6030 萬元本應投資流動性高的銀行理财産品,擅自挪用脫離監管違規購買流動性較差的 " 恒宇 55 号 " 資管産品,對投資損失的産生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最終法院認定,關于四家 " 拟上市公司 " 的損害,聚潮公司與中科招商作為投決會成員,作出的是一緻同意的決議,應認定共同實施了侵害投資者權益的關聯行為,依法應對原告戴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在 2012 年前後,泛金融創新背景下,諸多創新型金融産品面市,類似于聚潮公司等公募子公司的投資範圍也随之擴延,但創新的同時也面臨不少問題。此次案件的審定,能給其他類似新型金融案件帶來一定的參考意義,在金融界、法律界均有較大的影響。
(首發于钛媒體APP,作者|張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