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 5 月 9 日電 因違規爲關聯方提供擔保,金花股份、原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吳一堅及有關責任人被予以紀律處分。
上交所指出,經查明,2023 年 2 月 11 日,金花企業 ( 集團 ) 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公告稱,由原實際控制人吳一堅控股的原控股股東金花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 下稱金花投資 ) 于 2018 年 10 月 16 日與西安曙光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 下稱曙光汽車 ) 簽訂《借款合同》,約定金花投資向曙光汽車借款 3000 萬元。
該《借款合同》同時約定,金花股份及吳一堅作爲擔保人,對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金額占公司 2017 年經審計後淨資産的 2.68%。《借款合同》蓋有公司公章。因金花投資未履行全部還款義務,現曙光汽車已提請仲裁,要求金花股份及吳一堅還款本息合計 2189.50 萬元及承擔相關仲裁及律師費用,涉及金額占公司 2021 年經審計後淨利潤的 120%。
根據相關公告,時任金花股份管理層、董事會對該事項均不知情,未履行相應決策程序,未批準金花股份爲金花投資的上述債務提供擔保,金花股份沒有簽署《借款合同》或其他擔保文件的記錄,未發現留存或保管《借款合同》或相關擔保文件,也未就該擔保事項進行信息披露,且經吳一堅出具書面《情況說明》确認,其在《借款合同》上加蓋了公司公章,未履行後續手續。
上交所認定,金花股份爲控股股東提供關聯擔保,未按規定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決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直至相關擔保事項涉訴後才對外披露。上述行爲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 2020 年修訂 ) 》第 2.1 條、第 2.3 條、第 9.11 條、第 10.2.6 條等有關規定。
責任人方面,原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吳一堅作爲公司主要負責人和信息披露事項第一責任人,損害上市公司獨立性,主導實施公司爲關聯方違規提供擔保,導緻公司可能承擔擔保責任,情節嚴重。時任董事會秘書孫明作爲公司信息披露事項的具體負責人,且 2018 年期間作爲公章管理負責人,未勤勉盡責,對公司違規也負有相應責任。上述人員的行爲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 2.2 條、第 3.1.4 條、第 3.1.5 條、第 3.2.2 條及其在《董事 ( 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 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經相關責任人申辯,上交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金花企業 ( 集團 ) 股份有限公司原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吳一堅予以公開譴責,對金花企業 ( 集團 ) 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董事會秘書孫明予以通報批評。
4 月 13 日,金花股份公告,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陝西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因對上述擔保未履行内部決策程序,也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陝西證監局決定對公司及時任董事長吳一堅、時任總經理張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公開資料顯示,金花企業 ( 集團 ) 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中成藥、生物藥、化學藥的研發、生産和營銷爲主導,涉及醫藥物流領域的上市公司,1997 年 6 月 12 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經過二十年的快速發展,金花股份目前已經形成完整的藥品研發、生産和銷售體系。 ( 中新經緯 APP )
作者:熊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