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 " 樂山中院 " 微信公衆号消息,2023 年 3 月 24 日下午,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四川劍南春 (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喬天明行賄、私分國有資産案,對被告人喬天明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私分國有資産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币四億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币四億元;私分的國有資産及其相應收益予以追繳,返還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政府。
經審理查明:2001 年 1 月 4 日,被告人喬天明經綿竹市人民政府任命爲四川劍南春 ( 集團 )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2003 年四川劍南春 (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改制,喬天明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在 2006 年至 2012 年期間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财物共計人民币 38 萬元。改制期間,被告人喬天明夥同他人,通過僞造财務資料等方式隐匿國有資産 2.635736 億元歸改制後的四川劍南春 (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所有。
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喬天明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财物的行爲構成行賄罪。國有公司匹川劍南春 (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違反國家規定,在改制過程中隐匿國有資産轉爲改制後的四川劍南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所有,喬天明作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爲構成私分國有資産罪,且數額巨大,應依法懲處。喬天明犯行賄罪、私分國有資産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部分群衆代表旁聽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