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的房屋該不該交物業費?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業主覺得房子沒住,自然沒享受到物業服務,不該給物業公司交錢;物業公司覺得,即便個别業主沒住,保安、保潔、電梯運行、花園整理 …… 維護小區正常運轉的工作一項也沒少做,且我國民法典規定,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爲由拒絕支付物業費。實踐當中,有很多業主和物業公司的糾紛甚至訴訟,都是關于空置房屋物業費的。
折中的辦法來了。近日,江蘇省鎮江市發出通知,其中明确,業主大會成立前,因業主原因未及時辦理入住手續或辦理入住手續後未入住或未使用的住宅物業,連續空置 6 個月以上的,物業費最多交 70%。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已有 10 多個城市出台了空置住房物業費按一定比例收取的規定。如蘭州市規定,對連續 6 個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住宅,物業費可減半收取。青島市規定,對空置 6 個月以上的住宅,收取 60% 物業費。
輿論普遍認爲,給空置住房物業費打折符合公平原則。長期居住的業主和完全不居住的業主,享受到的物業服務的确是有差異的。在促進房地産市場止跌回穩的大背景下,完善物業服務收費政策,合理降低物業費支出,有助于減輕住房持有成本、鼓勵住房消費,是 " 穩房價、穩預期 " 的具體舉措,對于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積極意義。
物業企業應主動适應市場形勢變化。相當數量城市的房地産已從賣方市場進入買方市場。過去房子好賣時,物業費定得高房子也不愁賣。如今房地産項目競争激烈,質價更相符的物業費,或者房屋空置期間合理降低物業費,都有可能成爲購房者選擇某一個房地産項目的砝碼。物業公司如不能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可能面臨被換掉的局面。
站在物業公司的角度,物業費當然收得越多越好。但如果很多業主因爲房屋空置拒絕繳納物業費,物業企業即使可以通過訴訟要回拖欠的物業費,也需要付出很多時間和精力。合理減少部分空置房物業費,相當于物業公司和業主各退一步,業主更易于接受,物業費的繳納率可能還會上升。
那麽怎樣收取空置房的物業費才算合理?上述幾個城市的案例中,對于空置 6 個月以上的住房,物業費有的打五折,有的打六折或七折。當地政府部門出台的意見或者通知,對于物業公司合理收取空置房物業費起到了重要的引導作用。在此基礎上,物業公司也可明示服務明細和計費标準,方便業主弄清空置住房與長期居住住房所獲得服務的差異,物業企業按照明細免除部分物業費,業主會消費得更明白。
空置房物業費打折在實施過程中也可能面對一些難點,比如如何具體界定空置房,如何更好平衡物業公司利益等。爲此,有關部門和地方需進一步加強制度設計,提升物業服務企業精細化管理水平,使得更多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好服務。同時,應加強監督,确保空置房物業費打折等政策公平公正實施,确保政策真正惠及百姓。(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亢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