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鲸财經獲悉,裁判文書網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發布了鞍鋼集團員工陳垚慶、吳殿峰、崔岩盜竊的二審刑事判決書。該盜電團夥自 2021 年初以來在遼甯省鞍山市租下一個平房進行比特币挖礦,并利用竊電裝置盜取某公司廠房内的電,涉案金額總價達 161 萬元。最終,三人分别獲 3-13 年不等刑期。
原判判決認定,2019 年 10 月份,被告人陳垚慶和吳殿峰,在鞍山市立山區齊大山鎮金湖新村胡家廟鞍千礦業有限公司圍牆外租住民房,陳垚慶利用其在鞍千礦業公司工作便利,私接電纜通至出租屋内,2019 年 11 月份,二人開始通過私接電纜為所購買的挖比特币礦機提供電力。
最初二人購置 20 餘台礦機挖比特币,2020 年 5 月,該二人将礦機數量增加至 60 餘台,2021 年 10 月,二人将礦機數量增加至 120 餘台。2020 年 12 月份,被告人崔岩得知陳垚慶、吳殿峰二人私接電纜盜竊電力,主動要求加入,陳連慶另接一根電纜為崔岩 40 餘台礦機進行供電。
三人盜接鞍千礦業公司電力為其礦機 24 小時運轉供電提供算力挖比特币,并在網上将比特币進行售賣。經核算,陳垚慶、吳殿峰盜竊的電量價值 591727 元。崔岩盜竊的電量價值 229667 元。陳垚慶為崔岩盜竊提供幫助。2021 年 11 月 4 日,公安人員在盜電現場将吳殿峰抓獲,同日,在立山區将崔岩抓獲。同月 10 日,陳垚慶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2021 年 11 月 5 日,公安人員從崔岩處扣押螞蟻 T17 比特币礦機 18 台、螞蟻 S11 比特币礦機 14 台、螞蟻 S17 比特币礦機 3 台、阿瓦隆 1066 比特币礦機 2 台、神馬 M21 比特币礦機 1 台;2021 年 11 月 10 日,公安人員從陳垚慶、吳殿峰、崔岩處扣押白色變壓器 1 台,電纜 30 餘米;從陳垚慶、吳殿峰處扣押 AvalonMiner 牌比特币礦機 122 台。判決,依法沒收扣押在案的比特币礦機 160 台、白色變壓器 1 台,電纜 30 米,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原審判決如下:
一、依法撤銷鞍山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17)遼 0303 刑初 198 号關于被告人陳垚慶的緩刑适用部分;
二、被告人陳垚慶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 10 萬元。前次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十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 10 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被先行羁押的,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陳垚慶被先行羁押 248 日,應予折抵。即自 2021 年 11 月 11 日起至 2034 年 9 月 4 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内繳納);
三、被告人吳殿峰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 10 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被先行羁押的,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吳殿峰被先行羁押 2 日,應予折抵。即自 2021 年 11 月 6 日起至 2032 年 3 月 3 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内繳納);
四、被告人崔岩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 1 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被先行羁押的,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崔岩被先行羁押 2 日,應予折抵。即自 2021 年 11 月 6 日起至 2025 年 1 月 3 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内繳納);
五、責令被告人陳垚慶、吳殿峰于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内退賠被害單位鞍鋼集團鞍千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人民币 591727 元;
六、依法沒收扣押在案的比特币礦機 160 台、白色變壓器 1 台,電纜 30 米,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判決後,陳垚慶、吳殿峰提出上訴。法院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準确,量刑适當,審判程序合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