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網購已經成了老百姓購物時的不二選擇,“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給了消費者一定的“反悔權”,不過如果消費者濫用規則,反複購買又退貨,會損害商家和其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近日,松江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一名男子多次購買并退貨同一款手機,最後一次退貨時,遭到了商家的拒絕,之後,男子就起訴到了法院,來看法院的審理。
今年 3 月,沈先生在某電商平台上花費 12489 元購買了一部華爲手機,購買頁面顯示可以享受七天無理由退貨,臨近七天時,沈先生發出退貨申請,不過遭到了平台拒絕,理由是沈先生批量購買、頻繁退貨。之後,沈先生又發起了三次退貨申請,都被拒絕。正常使用涉案手機一個多月後,沈先生将電商平台告上法庭,要求平台履行“七天無理由退貨”政策退貨退款。
沈先生表示,自己是數碼産品的愛好者,想買來把玩一下,之所以發起退貨,是因爲感覺手機太寬、太重了,并且無法享受“手機錢包”軟件中的尊享權益。
法庭上,被告某電商平台表示,沈先生三個月内三次購買同一款手機,激活使用後,又都以“七天無理由退貨”爲由申請退款,不僅如此,進一步調查發現,沈先生在 2023 年 4 月到 2024 年 3 月期間,在電商平台上分 12 筆訂單陸續購買了 12 部手機,都在七天内申請退貨,這是典型的濫用退貨權利、惡意購買行爲。
某電商平台委托訴訟代理人說,原告購買的涉案手機已被激活使用,商品處于非完好狀态,導緻手機的價值貶損較大,因此不同意退貨退款申請。
上海松江法院經審理認爲,沈先生反複購買手機并退貨的行爲超出了合理生活消費需要,有違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定的立法初衷。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沈先生的訴請。
松江區人民法院泗泾法庭法官高甜表示,根據《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手機激活使用後價值貶損較大,視爲商品不完好,原告反複購買手機并退貨的行爲違反了公平誠信原則,構成權利的濫用。
法官同時提示,消費者無理由退貨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利用無理由退貨規則損害經營者和其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商家也應當對不予無理由退貨的情形在網購頁面上,進行顯著地标注、說明和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