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3 月 10 日,河北省邯鄲市肥鄉區 13 歲初中生遭同學殺害,因手段殘忍,性質惡劣,加上是未成年人所爲,引發了輿論廣泛關注。
案發後,肥鄉區高度重視,公安機關立即開展偵破工作。3 月 11 日,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獲,現已采取刑事強制措施。随着警方的工作進展,案情越來越清晰确鑿,相信相關情況很快就将公布。
圖片來自微博
而憤怒的公衆,則更關心這個問題:這三個嫌疑人會被判死刑嗎?
他們會被判死刑嗎?
社會公衆非常關注此案的進展,大家的憤怒言辭也是正常的情緒流露。雖然網上 " 判死刑 " 的呼聲很高,但畢竟還是要依據現行法律辦事。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這幾個殺人者不會被判死刑。這是因爲我國《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适用死刑。
因此,我們可以很快且肯定地得出結論,本案的三位殺人罪嫌疑人,因爲未滿十八周歲,無論其犯罪情節如何惡劣——均不會判處死刑,也不會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如果不能判死刑的話,那麽問題又來了:這三個嫌疑人要負刑事責任嗎?
他們要負刑事責任嗎?
這個問題的答案是 " 有這種可能性 "。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緻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如果隻是根據這一條,我們也可以很快得出結論,本案的三位殺人罪嫌疑人,如果未滿十四周歲,即使故意殺人,正常情況下不僅不适用死刑,甚至不需要負任何刑事責任。
不過,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又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緻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殘忍手段緻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我們從新聞裏還無法直接判斷三位嫌疑人的年齡,從 " 初中生 " 這一範圍看大概率是在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這個區間,那麽必須同時滿足" 特别殘忍的手段、情節惡劣、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三個要件才應負刑事責任。
刑事案件偵查階段的信息是不公開的。目前網上流傳着很多涉案信息,社會公衆并沒有辦法判斷這些信息的真假。所以,我們也無法判斷一個還在偵查階段的案件,其情節是否滿足了以上三個要件。但從目前已經公布的信息和引起的輿情來看,不能排除适用這一條款的可能性。
圖片截自央視相關采訪視頻
不過,無論是否滿足這三個要件,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未成年嫌疑人都 " 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那麽問題又來了:這三個嫌疑人還可能被怎樣懲罰?
他們可能被怎樣懲罰?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五款還配套的規定了 "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 "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處罰後,在升學、就業等方面不得歧視。"
因此總結一下,依照我國的現行法律,三個嫌疑人不會被判處死刑,且他們之後依法在升學就業等方面不可以被歧視。
那麽我國曆史上又是怎麽處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呢?
在古代,七歲以上就能殺頭?
以唐朝爲例,作爲我國現存最早、最完整、立法水平最高的古代法典,《唐律疏議》中引用《禮記》說 " 九十曰耄,七歲曰悼,悼與耄雖有死罪不加刑 ",意思是七歲以下,九十歲以上者免除刑事責任。
但換句話說,這也意味着七歲以上就可以判死刑了,相當于現在小學一年級左右的小朋友如果犯了應當被殺頭的罪名,真的可能會死。
不過《唐律疏議》中也有規定 " 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殺人應死者,上請 " 意思是犯罪的小朋友年齡超過了七歲但又沒有超過十歲的,對于大部分的刑事犯罪都可以不承擔刑事責任。
隻有觸犯了一些重大犯罪或是威脅王朝統治的犯罪如謀反、殺人等罪名時,不能直接适用本條法律規定直接免于處罰,而是要根據法定程序上報給當時的皇帝進行裁決。
其實這和我國現行刑法的 " 相對無刑事責任 " 有相似之處,隻不過現在做決定的是最高人民檢察院。這可能是因爲古代人民的壽命更短,更早成家獨立生活,與之對應的是較低的刑事責任年齡。
其他國家會怎麽判未成年人?
到了現代社會,多數國家都将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定爲十二歲或十四周歲。
比如美國有 35 個州沒有設置任何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在 2005 年前的美國,有 19 個州允許對十四歲以上的人執行死刑。直到 2005 年,美國最高院才以大法官 5:4 的投票比廢除了少年犯死刑。
而德國《刑法典》第 19 條規定,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不必擔負罪責,這意味着,即使情節極其惡劣,十四歲以下的犯罪嫌疑人在德國也完全不會被處罰。日本現在的少年承擔刑事責任年齡也是十四歲。
無論是唐朝的七歲即可判死刑,還是當代德國的十四歲以下不承擔任何刑事責任,隻是不同時代和國家立法技術上的選擇。
事實上,如果單靠刑法,無論何種嚴刑峻法其實都無法從根本上防止類似少年殺人、校園霸淩現象的産生。
那麽我們該怎麽辦呢?
大家可能不太願意面對的是,少年人群中,其實每天都發生着可能會升級到劇烈殺戮的所謂 " 輕微 " 霸淩,輕微霸淩的升級在沒發生之前隻是一種 " 可能性 ",但單純地依靠刑法,對于降低這種 " 可能性 " 的效果是非常有限的,因此光是修改調整相關法律,恐怕是不足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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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對于犯下彌天大錯的孩子,必須讓他們受到适當的懲罰,才能帶來公正。但另一方面,防微杜漸,對一開始的霸淩行爲就要做到零容忍,才能起到更好的預防效果。
筆者在周末輔導 10 歲的兒子作業的時候,發現孩子的視角可能也值得參考,他的作文是這樣寫的:
我覺得受害者如果和朋友一起走的話就可能不會成爲目标了,因爲團結起來更強大(雖然對面的人數還是比受害者多);
我覺得受害者的家長和老師如果在孩子第一次被霸淩就重視就不會這樣了,早期幹預很重要;
我如果是這個學校的校長,會把春遊秋遊的地點定在世界各地的少管所和監獄,讓同學們知道監獄和失去自由的可怕;
我設計的看守所如圖:
圖片由筆者提供
孩子的想法雖然稚嫩,但仍然能看出來他還是認真地考慮了這個問題。
而對我們成年人來說,面對霸淩,也許家長多問一句,多關心點孩子;老師站出來及時喝止并調查霸淩行爲,開個主題班會讨論霸淩;學校及時批評處理,就可能讓霸淩行爲不再繼續,更不至于需要法律來介入。
當然,未成年人霸淩乃至犯罪,仍是一個非常複雜,涉及很多人的問題,我們今天隻是從法律角度稍微探讨一二,真正解決這個問題,恐怕還需要很長的時間和更多的努力。
願孩子們都能健康長大,願大家都有光明的未來。
策劃制作
作者丨蔣一凡 北京市康達(深圳)律師事務所 律師
審核丨趙虎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 律師
策劃丨張林林
責編丨丁崝
審校丨徐來 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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