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當時剛滿 50 歲母親孟女士,和 30 歲的兒子小高,簽下贍養協議,約定小高每月向孟女士支付 3000 元贍養費。
幾年過去了,孟女士發現,兒子小高對這份贍養協議的履約程度十分有限。于是,她将小高告上了法庭,這一次,她不僅要求小高一次性支付 6 年的贍養費,同時還對小高提出了精神贍養要求。孟女士要求小高每月探望她一次,每次不少于 1 小時。每周和她通話一次,每次通話不少于 10 分鐘。孟女士的要求能獲得法律的支持麼?
簽字立約:母子間簽訂贍養協議
2015 年,50 歲的孟女士,和兒子小高簽訂了一份贍養協議。協議中約定,小高需要每月支付孟女士 3000 元贍養費。當時,小高一次性向孟女士支付了 3 年的贍養費共 108000 元。然而,在此之後,小高再未向母親支付過贍養費。
眼看着小高遲遲不履約,孟女士選擇訴諸法律。這一次,她不僅要求小高一次性支付 2018 年至 2024 年 6 年的贍養費累計 21 萬餘元。同時,還對小高提出了精神贍養要求。孟女士要求小高每月探望其一次,每次探望不少于一小時。每周和孟女士通話一次,每次通話不少于 10 分鐘。同時,孟女士要求小高陪同其去醫院做檢查、治療。
兒子訴苦:懇請降低贍養費用
然而,對于孟女士的要求,小高卻不認同。他認為,2015 年訂下的這個贍養協議,實質是他在孟女士的哭鬧脅迫下,被迫簽訂的,本就不應該具有法律效力。
孟女士目前尚具有勞動能力,且賬戶内有 200 多萬存款,名下有兩套房産,每月有 4000 多元養老金,生活很富裕。倒是小高自己,不僅自己身體不好,還需要撫養孩子,照顧嶽父母,償還房屋貸款,經濟壓力非常大。因此,他希望法院能将協議中原定的 3000 元贍養費,降至 500 元。
至于孟女士提出的精神贍養要求,小高也表示自己不能接受。小高表示,自己有家庭、工作需要照顧,無法按固定時間探望孟女士。況且,孟女士原有的疾病已治療完畢,并不需要小高繼續陪同。
法院判決:兒子需支付贍養費并探視
一審法院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既然孟女士和小高已簽訂了贍養協議,對贍養費進行了約定,且該協議是二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那麼雙方就應履行。至于小高所說的,自己是在孟女士脅迫下簽訂合約的,小高并未給出足以支持其論點的證據。因此,一審法院認定,小高應按照協議約定,每 3 年一期滾動支付贍養費用,也就是補齊 2018 年至 2024 年兩期贍養費共 216000 元。
至于孟女士提出的精神贍養問題,考慮到孟女士目前身體情況,一審法院支持了其要求小高每月探望一次的訴訟請求,但未支持其它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小高上訴至上海二中院。上海二中院認為,成年子女理應對父母尤其是在父母年邁時,履行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一審判決認定小高和孟女士在 2015 年簽訂的協議,是小高的真實意思表示并無不當。
但是,考慮到 2015 年至今,小高的經濟生活發生變化,他本人因心髒患病入院手術,又存在撫養子女的客觀情況,上海二中院酌情将贍養金額調整為每月 1800 元。且由于孟女士和小高的協議中,僅約定了 " 每三年滾動支付 ",并未約定具體支付時間,因此,上海二中院認定,一審判決一并處理自 2021 年 10 月至 2024 年 10 月的贍養費有所不當,應予以糾正。
最終,法院判定,小高應支付孟女士 2018 年至 2021 年贍養費共計 64800 元。同時每月一次對孟女士進行探望,每次探望時長不少于一小時。
來源 | 新聞晨報 · 周到 APP 記者 張益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