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有些債務人爲逃避債務想方設法轉移财産、逃避法院的執行,這會承擔什麽樣的法律責任呢?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例!
據福田區法院披露的案例顯示,2014 年,何女士爲一筆 2500 萬元的借款提供擔保,出借人爲黃女士。後該筆借款逾期未還。黃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後,判令何女士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然而,何女士因資産不足,該案債權僅獲得部分執行。
2020 年,黃女士獲知,何女士的丈夫許先生在 2015 年花費 2442 萬元給女兒小許買房。經打探得知,該筆購房款系何女士的父母轉賬給許先生,再由許先生轉給小許。黃女士認爲,該筆款項應視爲許先生與何女士的夫妻共同财産,而許先生将其無償轉讓的行爲,屬于惡意轉移财産、逃避債務。于是,黃女士将何女士、許先生及小許訴至法院,請求撤銷何、許夫妻二人向小許的贈與行爲,并要求小許返還被贈與款項。
關于許先生向小許賬戶的轉款性質。案涉款項發生在許先生與何女士婚姻存續期間,雖然許先生主張該筆款項爲何女士父母抛售股票後贈與小許的購房款,系小許個人财産,但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主張,亦未能舉證其與何女士對案涉款項的歸屬進行約定,故案涉款項應視爲許先生與何女士的夫妻共同财産。
關于黃女士作爲債權人行使的撤銷權,能否及于債務人的丈夫許先生。因案涉轉款爲夫妻共同财産,故許先生的贈與行爲應視爲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案涉轉款中 50% 即 1221 萬元爲何女士的個人财産。何女士在未能償還黃女士借款的情況下,贈與小許購房款的行爲損害了黃女士的合法債權。因此,黃女士有權請求撤銷何女士贈與小許 1221 萬元的行爲。
綜上,法院判決,撤銷何女士贈與小許 1221 萬元的行爲,小許返還何女士 1221 萬元。
法官指出,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實施的危害債權的行爲,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在日常生活中,債務人爲逃避債務,通常會采取轉讓或者贈與他人财産的手段,危害債權人的債權。面對這種情況,債權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法律規定行使債權人撤銷權來維護自身合法債權,防止債務人責任财産不當減少,以确保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
法官在此提醒,債務人應恪守誠信原則,按約及時償還借款,不得轉移财産逃避債務。作爲債權人,若發現債務人存在惡意轉讓财産的行爲,要收集好相關證據,及時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福田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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