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信報消息,11 月 8 日,香港金管局向銀行發出通告,向個人客戶提供無抵押消費信貸産品的零售銀行(包括數字銀行)最遲于明年 6 月底前就所有向個人客戶提供的無抵押消費信貸産品提供冷靜期。個人客戶可償還或贖回貸款的冷靜期不應少于緊接提取貸款之日後的 7 個曆日。在冷靜期内,個人客戶可以全數償還本金的方式償還或贖回貸款,可毋須提供任何原因。冷靜期不适用于有抵押的貸款。個人客戶不應因償還或贖回貸款而被收取任何手續費、提前還款或提前清償費或其他類似性質的費用。而已償還或贖回貸款的客戶的應付利息,不應高于有關客戶若并未在冷靜期内償還或贖回貸款而應支付的利息,以此作爲收取費用的後門途徑。(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