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過年,小孩子們最開心的就是拿到壓歲錢,部分父母會将壓歲錢開戶存進銀行,那麽,壓歲錢到底應該歸誰所有呢?如果父母離婚這筆款項将會何去何從呢?一起來看江北法院審理的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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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 2 月 20 日消息,2006 年,蔡某和王某在朋友的婚禮上相識,随後陷入愛河。次年,兩人正式登記結婚,并于 2012 年、2014 分别生育長子蔡某甲、次子蔡某乙。(本文中人物均爲化名)
剛開始,夫妻倆的感情十分融洽,生活過得幸福美滿。但是随着時間的推移,雙方在孩子教育等家庭問題上的分歧愈發明顯,夫妻間的感情也逐漸出現了裂痕。2020 年初,兩人因教育方式和觀念的不同再次發生激烈的争執,争執過後,王某帶蔡某甲、蔡某乙離開與蔡某共同居住處,此後王某及兩子一直與王某父母共同生活,同年 4 月、7 月,王某、蔡某曾分别起訴過離婚,均被法院駁回。分居四百多天後,蔡某再次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産及蔡某甲、蔡某乙名下相應銀行存款,其中蔡某甲、蔡某乙名下的存款系二人成長過程中接受他人贈與所得,共計 26 萬餘元。
法院認爲,當事雙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對蔡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蔡某與王某的夫妻共同财産由二人平均分割,但對蔡某要求分割蔡某甲、蔡某乙名下存款的請求不予支持,上述存款是長輩基于親屬關系對晚輩進行的财産性贈與,該存款應歸未成年人本人所有,蔡某、王某作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權随意處分被監護人的财産。
離婚案件分割的财産應當是夫妻共同财産,壓歲錢并不是夫妻共同财産,因此,蔡某在離婚案件中要求分割未成年子女蔡某甲、蔡某乙名下存款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故駁回該項訴訟請求。宣判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未成年人的各項基本權利都應當受到法律全面且周延的保護。本案中蔡某甲、蔡某乙名下的存款系二人在日常生活中接受的來自長輩的贈與,這一贈與應當屬于長輩對晚輩的财産性贈與。盡管二人在接受贈與時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但從保障未成年人财産權的角度出發,即使是在未成年人未滿八周歲的無民事行爲能力階段,接受贈與的意思由監護人作出,也不能改變該财産屬于未成年人本人的結果。
因此,在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均不能以監護人的身份要求分割屬于未成年人的合法财産,隻能由法定監護人代爲管理,财産本身的所有權依然歸屬未成年人。受傳統觀念影響,父母對于未成年子女的财産權利缺乏重視,實踐中将未成年子女 " 壓歲錢 " 等财産據爲己有的現象時有發生,因此父母應當具有相應的意識,以身作則保障未成年人包括财産權在内的各項權利。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