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月 6 日報道,河南開封的潘先生開了一家民宿。前台有個位置比較空,于是他就在網上花了 3000 多元買了一個小熊當擺件,沒想到卻收到了法院傳票,原告方稱要索賠 3.8 萬元。
潘先生有疑問:要告也是告商家,爲什麽要告消費者?對此,原告公司表示“擺在經營場所侵犯了我們展覽權”,小熊擺件其外觀設計專利權,民宿老闆未經授權就擅自使用了,“接受三四千塊和解的話 可以撤訴”。